《北京市旅游條例(草案)》規范對象
《北京市旅游條例(草案)》對哪些進行了規范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北京市旅游條例(草案)》規范對象,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日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北京市旅游條例(草案)》,擬對“一日游”市場、農家樂民俗旅游,以及網絡旅游信息等進行規范。條例草案中提出,景區將設擴音喇叭使用專區。
規范“一日游”
需提供“一日游”電子行程單
為了防止黑“一日游”坑人,今后,凡是報名參加“一日游”的游客,將在旅游行程開始前獲得一份電子行程單。
非法“一日游”是本市旅游市場存在的痼疾頑癥,嚴重損害了首都旅游形象。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表示,本次條例草案從“疏”、“堵”和“執法”三個方面進一步規范了本市“一日游”的市場秩序。
“疏”著力于完善旅游公共服務、便利游客出行。條例草案要求,旅游行政部門在其網站上公布經營“一日游”產品旅行社的信息,供旅游者查詢。
“堵”重點規范了旅游經營者的行為。條例草案要求經營者在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電子行程單,并使用具有相應運營資質的旅游客運車輛。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涂寫和張貼“一日游”產品廣告。
在“執法”方面,條例草案圍繞黑旅行社、黑車、黑廣告等違法行為,強化了相應處罰措施。規定,未使用具有合格資質車輛提供服務的旅行社,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范農家樂
鼓勵通過保險為游客提供保障
本市“北京人家”、農家樂等民俗旅游模式發展早、市場大,對促進軟性就業和提高群眾收入具有積極意義。條例草案對此類城鄉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經營旅游活動的模式進行了初步規制。
自有住宅的范圍在此次條例草案中界定為城區傳統院落和農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自有住宅的經營內容明確規定為依法從事民俗旅游經營活動。
條例草案要求市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利用自有住宅從事民俗旅游經營活動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相關主體進行社會公示,并鼓勵民俗旅游經營者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
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辦公室副主任程曉君表示,明確的標準和技術要求應在條例草案中有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內容可由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制定,并在法規施行之日同步執行。
規范網絡旅游
未網上公示信息最多罰10萬
劉振剛介紹,條例草案針對網絡旅游經營、景區經營、投訴舉報制度等進行了明確的規范。
條例草案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顯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范圍、經營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未在網站顯著位置明示各類信息的,將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旅游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或者接受旅游服務,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要求銷售者或服務者賠償。
在監管方面,條例草案要求旅游行政部門需公布投訴監督電話、網站等。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行業組織發現網絡搜索引擎服務單位發布虛假旅游經營信息的,可以向旅游行政部門舉報。
規范景區秩序
將設擴音喇叭使用專區
在旅游景區使用手持小喇叭、麥克風等擴音設備進行講解會對周圍環境造成干擾,并有可能損壞有關文物。同時,近年來在景區、公園開展的居民文化活動也多使用揚聲器、擴音器進行音樂播放,易造成矛盾沖突和噪音污染。
為維護旅游景區正常的參觀秩序和文化氛圍,條例草案要求景區劃定出可以使用擴音設備的區域,使用擴音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規范旅游車停靠
將有專門站點及臨時停車點
著名景區周邊,經常會被路側臨時停放的旅游大客車堵得水泄不通,今后,這種情況有望不再出現,旅游車將有專門的臨時停車上下客點。記者從條例草案中了解到,旅游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行政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主要景區合理設置或者安排旅游團隊車輛上下游客站點或者臨時上下車的停車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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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條例》
(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保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組織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發展原則】 本市發揮首都文物古跡、生態環境、民俗文化、科技會展和國際交往等資源優勢,提升旅游業的核心競爭力、獨特吸引力、輻射帶動力和國際影響力,努力把旅游業培育成人民群眾滿意的現代服務業。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機制,解決旅游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對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其職責,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旅游促進、旅游安全管理、旅游環境秩序維護和文明旅游宣傳等工作。
第五條 【發展資金】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業的發展需要,加大對旅游業的資金投入,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供給、旅游形象推廣和旅游資源保護等。
第六條 【部門職責】 市和區旅游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發展,對旅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交流合作】 本市加強國際國內旅游交流,發揮國際國內旅游組織作用,促進國內旅游區域合作,推進京津冀旅游協同發展, 加快實現旅游市場和管理一體化。
第八條 【行業組織】 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經營,反映行業和會員的合理訴求,發布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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