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范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制定了《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范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城市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量和成果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區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施工、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但建筑區劃內配套管線工程的建設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燃油、熱力、電力、通訊、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物料、公共視頻監控等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應遵循統籌規劃、協調建設、綜合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規劃、測繪、信息管理,建立和維護更新管線信息系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施工許可和建設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供水、排水、燃氣、照明的地下管線日常維養的監督管理和地下管線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許可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市、區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分工按市政府相關文件執行。
第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單位(以下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七條 提倡地下管線建設采用綜合管溝(廊)、非開挖工藝等先進技術,鼓勵開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工作。
已實施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道路,各管線單位原則上不得再單獨建設自用管溝。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主動配合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應用與動態更新,切實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設計前的現狀信息資料取得,和完工后測量成果的報備等環節的工作,實行地下管線信息一張圖管理模式。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和相關管理部門共同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可根據城市建設需要按程序對各專項規劃進行修改。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編制城市道路建設發展規劃時,會同發改、規劃(測繪)、國土資源、城管與執法、公安、經信等部門,根據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管線近期建設計劃,并互相銜接。
第十一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于本年度結束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的管線建設計劃。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服從城市道路建設計劃的原則,兼顧地下管線系統運行需求,于每年1月份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含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并于每年的7月份對年度建設計劃做出調整、補充。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同步設計、同步報批、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現有地下管線工程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應當結合城市道路改擴建或者新建地下管線工程,逐步實施改造。原有架空線、110千伏(含)以下高壓輸電線位于規劃建成區內的,應當逐步改為地下埋設。
第十三條 道路附屬地下管線應當按照下列排序敷設,并控制在規劃安排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各管線間安全距離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要求設定:(一)沿城市道路東側、南側,從道路邊線向內依次敷設電力管(溝)、雨水管和污水管等;
(二)沿城市道路西側、北側,從道路邊線向內依次敷設燃氣管、供水管、綜合通訊管(溝)、雨水管等;
(三)在機動車道下可敷設雨水管、污水管和管線綜合共同溝;
(四)在非機動車道下可敷設供水管、燃氣管、電力排管、雨水管、污水管和綜合通訊管(溝) ;
(五)在人行道下可敷設電力管(溝)、燃氣管、綜合通訊管(溝)和供水管;
(六)在綠化帶下可敷設供水干管、污水干管、高壓電纜以及熱力、油料等特種管線。
因道路工程條件特殊性,附屬地下管線確不能按上述規定敷設于對應位置的,經論證后可以予以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圍內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城市規劃要求確定安全保護距離,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供水、燃氣、電力、信息等影響重大的管線,設計時應當考慮在管道正上方連續敷設警示帶或金屬示蹤線,距管頂的距離宜為0.3至0.5米,警示帶應用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顯、牢固的警示語,敷設于地表的應當與道路景觀相協調。
第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地面附屬設施(電力箱式變、分支箱和環網柜、煤氣調壓箱、路燈箱式變和配電箱、通信分支箱、接線柜等)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工程規劃統一設計,進行綜合設置、合理布局,不得影響城市道路通行安全以及無障礙設施的設置,盡量不占用人行道,并按照城市景觀要求,確定附屬設施的具體位置。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占用、挖掘等審批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軌道、人防設施、河道、綠(林)地、文物和軍事設施,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或單位的意見;需辦理許可或者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九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設計前,應當到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取得建設區域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信息,并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相應管線詳細檔案資料。在取得現狀管線資料后,應當與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進行復核確認。
在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建設區域進行探測,并于30日內將查明的地下管線現狀情況報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管線工程探測費用,由管線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中所需土地手續要求如下:
(一)位于現狀道路(或公共綠化帶)上的需提供道路(或公共綠化帶)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或道路(或公共綠化帶)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位于現狀道路(或公共綠化帶)以外的需提供建設單位與街道(鄉鎮)或村委會或土地使用人簽署的土地借用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先于城市道路建設的附屬地下管線工程,應敷設于規劃管位,并做好自身保護,不影響道路后期建設。如無條件在規劃管位敷設的應急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出具承諾書,承諾在道路建設時做好管線遷改工作,服從建設統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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