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西方的德性倫理學運動論文
本文從德性倫理學的復興、主旨及擴展為一場運動,提示出以人的幸福昌盛為宗旨的倫理學,即應當從德性、情感的角度,來發現生命中真正重要的是什么,為什么生活會有意義。
一、當代德性倫理學的緣起
對于倫理學的探討,一些是規范的,另一些是非規范的。基本規范倫理學(Generalnormativeethics)面對的主要問題是:“我們應當接受哪些基本規范來指導和評價行為?為什么?”倫理學理論試圖認定和判明這些規范。與之相對應的非規范倫理學,是關于事實上或概念上“是”什么,而不是“應當是”什么的研究。它也有兩大類型:描述倫理學和元倫理學。描述倫理學是道德行為和信念的事實研究,它用科學的方法來研究人們如何推理和行為;元倫理學涉及到倫理學推理的語言、概念、方法的分析。
近代以來,道德哲學的爭論中居于主導地位的,一直是規范倫理學的兩種形式:功利主義和康德主義m,它們都關注正當行為的最終標準問題。康德倫理學關注的是義務責任,是從先天原則來制定的道德法則和道德形而上學的整個體系;它關注是什么引導著我們的行動(為),而不關心我們的行為將被引至何方。對康德來說,最重要的事,不在于達到一個實體性的H標,而是根據我們意志中展示的特性而行動。最高的善,是由我們行為自身的內在結構決定的。盡管我們的正當行為會使我們自己和他人幸福,但這并不能使得這種行為在道德上是善的。康德的結論是:除了善良意志,沒有其他無限的善。功利主義(后果論是其當代形態),是一種目的論倫理學。它認為,評判行為是否道德,要看它是否達到了一定的效果。道德只是達到終極善的手段和保障這個善的一種戰略,這種善在道德確定之前就界定好了。道德要求對個體或族類的成功生活進行指導,以保證他們的要求和愿望得到滿足。
對這兩者構成挑戰的是德性倫理學。“德性倫理學”最初作為一個詞語提出來,是為了與規范倫理學相區別,專指德性或道德品性的探討,它的出發點在于強調是否能幫助人們慈愛或仁慈,以促進一種“共同感”的道德品性觀念,」2」德性倫理雖然古已有之,但在近代曾被忽視了多年。作為一種對古代探討的復興,它是當代道德理論的最新進展。
1958年,英國女哲學家伊麗莎白?安斯庫姆(G.E.M.Anscombe)的著名論文《現代道德哲學》,被公認為是對功利主義和康德主義同時發動批評的檄文。在文中,安斯庫姆率先批評了現代意義上的“后果論”,并在當代哲學中首次提出德性倫理的主張。對安斯庫姆來說,“行為不是為了滿足你的任何愿望,而是因為這樣做是道德上正當的”這樣的教條,不僅不是好的,實際上還是有害的。所謂的“原則”或“責任”致命地成為了一種目的自身,不再與人的需要、欲望、情感相關。
20世紀六七十年代,又有一些討論涉及到德性,但還都沒有折回到古希臘。逐漸地,在大學用書中開始出現“德性倫理學家們會說什么”的話題,但它也沒有被認作是倫理學的第三種方法,而只是對少數幾個有趣的要點的強調,如“道德主體的動機與品性”[3]。
麥金太爾把安斯庫姆的分析向前推進了一步。在他看來,近代以來的西方現代性沒有從歷史中繼承任何一種倫理傳統,而不過是彼此沖突的傳統的一些碎片。在向奧林匹克金牌獲得者致敬時我們是柏拉圖式的完美主義者;對戰爭中傷殘等級分類時我們是功利主義者;在宣稱對財產擁有的權利時又是洛克主義者;在實現仁慈、同情和平等的道德價值時是基督徒;在主張個人自主時,則又是康德和密爾的追隨者。由此導致道德哲學中直覺的沖突,使人們感到困惑。80年代初,隨著麥金太爾的《德性之后》、阿蘭?布魯姆的《美國心靈的封閉》、妮爾?諾丁斯的《關愛》等著作的出版,德性倫理學漸漸形成聲勢。
二、“德性倫理”的主旨及其特征
德性倫理學之所以異軍突起,主要是為了解決西方自近代以來的道德傳統出現的難題,解決不斷出現的背離與矛盾,以試圖找出重振道德的良方。他們認識到,我們所處的這樣一個道德破碎的時代,是一個沒有了德性,處在德性時代之后的時代[4]。
德性virtue,來自拉丁文vir(男子氣概的),希臘文為arete,指具有某方面的能力、特長,在荷馬史詩中指各種優點。德性倫理學認為,“德性是人類為了幸福、欣欣向榮、生活美好所需要的特性品質。”[5]“德性是人類后天獲得的性質,擁有和運用它,能使我們獲得內在于實踐的那些好處;而若缺少了它,則必定會阻礙我們得到這類好處。”[6]人類具有特殊的本性,即我們都有特殊的目的和目標——成為有德之人,我們的行動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
人為什么不能說謊?為什么誠實是一種德性?是因為這樣做會有好處嗎?是因為它促進了一般的福利嗎?還是因為我們必須靠信任生活,不然就會分崩離析?
在德性倫理學看來,“說謊是錯的”,不是從權利正義的角度,不是因為它侵犯了別人“知道真相的權利”,違犯了“別人要受到尊敬的對待”的規則,而是因為“說謊是不誠實的”,而“不誠實”本身是“惡”,是一種壞品質。我們是“理性的動物”,因而我們行為的獨特方式就不能等同于其他動物也可能擁有的方式。這樣,區別于人和動物的,不是行為上的差異,也不是準則上的差異,而是因為我們是“人”,是主體上質的不同。在亞里士多德那里,一種行為可以沒有德性而成為正當的,但一種行為要能夠有德,則必定是由心靈的正當狀態實行而來。正當的行為、正當的動機都在一個有德性的行為中展現出來:“有些人做了公正的事情,卻不是公正的人。這樣看來,人們須具有某種品質,使每一由此而來的行為成為善良的……德性造成了選擇的正確性。”[9]德性倫理學與其他倫理學進一步的區別,可以從羅莎琳德?荷斯特豪斯(RosalindHursthouse)概括的幾個特征[1()]當中更明晰地看出來:
第一,德性倫理學是作為一種“以行為者為中心”(agent-centred)的倫理學,而不是“以行為為中心”(act-centred)的倫理學;第二,它關心的是人“在”(being)的狀態,而不是“行”(doing)的規條;第三,它強調的問題是“我應該成為何種人”,而不是“我應該做什么”;第四,它采用特定的具有德性的概念(如:好、善、德),而不是義務的概念(正當、責任)作為基本概念;第五,它拒斥把倫理學當作一種能夠提供特殊行為指導規則或原則的匯集。這樣,基于行為者的德性倫理學,就是從個體的內在特質、動機或個體本身所具有的獨立的和基本的德性品格出發,來對人類行為做出評價(不論是德性的行為,還是義務的行為)。在這一總的傾向里,作為一種運動的德性倫理學,當然也有細節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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