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省首個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3月1日實施
寧波省首個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3月1日起實施,共七章50條,包括總則、運營組織管理、運營服務管理、運營安全管理、運營應急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將于今年3月1日實施,這是我省首個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
自2014年5月30日寧波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開通試運營以來,我市已相繼開通1號線全線和2號線一期,總運營里程達74.5公里,初步形成了軌道交通“十”字骨架,到2020年,軌道線網運營總里程將達到157.3公里。目前,軌道交通已成為我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
《條例》共七章50條,包括總則、運營組織管理、運營服務管理、運營安全管理、運營應急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在運營組織管理方面,《條例》對軌道交通運營設定了一些人性化服務的措施,強化了軌道交通接駁換乘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如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進度,保障軌道交通與公共汽車、公共自行車等換乘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公共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條例》同時明確了試運營的時間界限,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超過三年;確需延長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試運營期滿,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正式運營。明確了軌道交通全天運營時間不少于15個小時。
在運營服務管理方面,《條例》提出優化服務,使用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備時應當保護乘客隱私,需提供遺失物招領信息服務,及時發布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同時明確規定禁止從事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包括擅自在軌道交通設備設施上張貼、涂寫、刻畫等;擅自在車站或者車廂內設攤經營,兜售,派發物品、報紙、廣告、宣傳品等,由運營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元至200元罰款。禁止在車站或者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在車廂內飲食等,但嬰兒飲食除外;禁止在車站或者車廂內乞討、躺臥、收撿廢舊品等;禁止在車站或者車廂內使用滑板、溜冰鞋等;禁止攜帶充氣氣球、自行車、尖銳物品等有安全隱患或者影響應急逃生的物品進站、乘車,但已折疊且符合行李規范的折疊自行車除外;禁止攜帶活禽和貓、狗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進站、乘車,但盲人乘車時攜帶的導盲犬及執行任務的軍警犬除外;禁止攜帶有嚴重異味的物品進站、乘車等。
在車票方面,《條例》規定乘客有冒用他人乘車證件,使用偽造、變造證件乘車和其他逃票行為的,相關信息可以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如果軌道交通因設備設施故障不能正常運行15分鐘以上的,運營單位應當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還票款。乘客可以要求運營單位出具延誤證明。
以下是條例全文:
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軌道交通運營及相關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運營,包括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與服務、設備設施運行與維護、車站與車輛基地管理、運營安全管理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備設施,是指為保障軌道交通系統正常安全運營而設置的軌道、路基、隧道、高架、列車、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風亭、冷卻塔、變電站、控制中心、機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
第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科學管理、規范服務、安全運營、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相關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運營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具體負責軌道交通運營和管理,并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運營單位執法人員應當取得有效執法證件,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開展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
社會公眾應當遵守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有權投訴、舉報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
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運營組織管理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軌道交通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軌道交通規劃、建設與運營的統籌管理。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進度,保障軌道交通與公共汽車、公共自行車等換乘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公共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九條 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質量驗收和相關專項驗收,并取得驗收文件。
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評審合格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轉入試運營。
第十條 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控,按年度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運行報告。
試運營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超過三年;確需延長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試運營期滿,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工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設置運營、服務、安全、應急等設備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運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相關設備設施,定期監測、評估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在車站、列車等醒目位置,設置乘車、疏散、消防、禁止、救援等指引導向和服務標志,并定期維護。
第十三條 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列車運行線路、乘客出行規律、客流量以及季節變化等因素,確定首末班列車運營時間、停靠站點以及間隔時間。全天運營時間不少于十五個小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合理編制列車運行計劃,并按運行計劃執行,不得擅自調整站點、首末班運營時間。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686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