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
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關于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希望大家喜歡!
《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已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現將《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在中國嘉興網和嘉興人大門戶網站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秸稈露天焚燒,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秸稈,是指水稻、大(小)麥、玉米、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莖稈的農作物收獲后殘留的莖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把本行政區域內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作為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焚燒實施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秸稈露天禁燒的宣傳教育,普及秸稈綜合利用知識,引導公民和企業參與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增強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新興媒體等應當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依法開展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公益宣傳活動。
第七條 鼓勵創建無秸稈露天焚燒村。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對全年無秸稈露天焚燒的村以及在落實秸稈綜合利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村給予獎勵。
第八條 鼓勵舉報秸稈露天焚燒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
第九條 農業生產主體應當及時收集、處置秸稈。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禁止在河道、湖泊、溝渠等水體內棄置秸稈。
第十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秸稈露天禁燒公約,并組織實施;
(二)在本村范圍內發現有秸稈露天焚燒的,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報告;
(三)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綜合利用秸稈。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支持秸稈綜合利用工作。
資金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接受審計并向社會公布。
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分別制定。
第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布局秸稈收貯中心(站),推進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工程建設,支持開展秸稈的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
鼓勵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村經紀人和企業到鎮(街道)和村設立秸稈收貯中心(站)。
第十三條 建設秸稈收貯中心(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秸稈收集、貯存能力相適應的機械設備;
(二)擁有必要的防雨、防火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四條 市級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秸稈資源信息平臺,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收貯中心(站)、秸稈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信息平臺綜合利用秸稈。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秸稈綜合利用的技術、設備、產品、項目納入政策優惠和資金補貼的扶持范圍:
(一)購置秸稈綜合利用機械的;
(二)建設秸稈收貯中心(站)的;
(三)研發和推廣應用秸稈綜合利用技術的;
(四)實施秸稈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利用項目的。
前款規定政府扶持的具體目錄由市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截留、挪用、侵占秸稈綜合利用政府扶持資金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及時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農業生產主體對秸稈收集、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被他人露天焚燒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焚燒當事人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因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視情形取消當年度的有關涉農補貼。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國際商務區)管委會、嘉興港區管委會在本轄區內根據授權履行縣級人民政府職責。
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根據授權履行鎮級人民政府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
利用條例(草案)》的說明
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工委主任 何偉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托,現在,我就《嘉興市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686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