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全文)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制定了《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并于2016年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環境,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增長機制;
(三)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
(四)制定養老服務規范和標準,配置轄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信息網絡;
(五)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產業;
(六)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齡事業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和檢查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任務的組織落實,并確定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老齡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和巡訪制度,建立老年人基層組織,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督促贍養人承擔贍養義務,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影視、報刊和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尊重、優待、服務、贍養老年人先進事跡的宣傳。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侵害人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老齡工作機構或者其他職能部門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及時了解處理。舉報人要求回復的,受理單位應當及時回復處理結果。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員的平均水平。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無贍養能力的,有贍養能力的晚輩直系血親有贍養老年人的義務。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配偶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后,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治療和護理;對沒有收入來源或者經濟困難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三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經老年人同意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應當將政府撥付的屬于老年人的各種補貼領取后及時交付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保證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條件的義務,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與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五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
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第十六條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回家看望老年人,并通過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勞務事宜。
第十七條 喪偶、離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復婚的權利。提倡老年人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或者書面約定。老年人離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贍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解除。
贍養人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為由,強占分割老年人的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對其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得扣留老年人的證件。
第十八條 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的撫養費用。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贍養人要尊重老年夫婦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強行分開贍養。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第二十條 老年人可以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養老機構等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簽訂遺贈扶養、以地以房養老協議或者其他扶助養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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