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制定了《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8月9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現在省人大常委會公開征求《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意見,市民有什么好的建議,可以在網上給人大提意見。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省人大常委會擬制定《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從家庭保障、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
據悉,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已對《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現已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對保障老年人權益有好意見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9月10日之前,登錄省人大常委會網站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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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享有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發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明確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根據老年人的需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老年人狀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養老信息化等領域開展大數據應用,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幫扶貧困老年人。
第七條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報道,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志愿者義務為老年人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老年節期間,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敬老、養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贍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二)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強行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
(三)給患病的老年人及時治療和護理,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
(四)贍養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親自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委托親屬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為照顧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
第十一條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十二條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及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較長時間未探望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三條 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負擔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撫養、照料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在老年人醫療保險待遇方面給予傾斜,并為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提供便利條件。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困難程度增發特殊困難補助金。
第十六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養人員中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通過發放護理補貼或者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經濟困難、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必要的護理保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80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津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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