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和業主所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三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候選人一名。籌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選人資格并確定候選人名單。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或者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提出異議者復核結果。
第十七條 業主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按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
業主人數按房地產權證數計算,一個權證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業主人數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數計算,一個合同計為一個業主人數;對未出售的物業,建設單位計為一個業主人數。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提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并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參加。
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得少于五人,應當為單數。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并由業主委員會罷免。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實行候補委員制。候補委員的名額和產生程序由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備一定組織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工作;
(五)具備履行職務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一)業主委員會名稱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名單;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辦公場地、聯系電話。
業主委員會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和公示。
第二十五條 業主認為業主委員會公示(備案)事項的產生過程違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要求核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內,根據核實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備案證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單位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并按照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規定使用印章。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
(二)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公示業主大會決定;
(三)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組織并監督管理規約的落實;
(五)公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組織或者參與物業共有部分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驗收;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使用情況;
(七) 及時了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協調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九)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全體業主參加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或者仲裁;
(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的相關工作;
(十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每季度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要求召開時,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組織召開。
業主委員會主任可書面委托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2804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