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向業主提供特約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五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最終用戶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其中,屬物業專有部分的費用,由業主繳納;屬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
專業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絕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收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業主信息資料,不得泄露。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九條 業主、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三)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
(五)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六)將衛生間、廚房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的上方;
(七)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十)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十一)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十二)損毀樹木、園林;
(十三)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因上述行為導致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房地產權證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業主、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依法申請。在設立(開業)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及其他登記所需材料。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出具。
第六十一條 業主、使用人對物業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范圍、方式等口頭或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告知事項進行登記并將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提醒業主或者使用人以及裝飾、裝修人員。
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可以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獲取的收益歸業主共有,業主可以約定將該收益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第六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使用需要。
建設單位依法取得車位、車庫權屬登記后,可以向業主出售車位、車庫。擬出售的車位、車庫數量等于或低于物業管理區域的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或車庫。
車位、車庫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個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四條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以及相關收費和管理事項,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不得收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第六十五條 物業專有部分出現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時,專有部分所有人應當及時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其費用由專有部分所有人承擔。
物業共有部分出現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六條 物業共有部分由于人為原因損害的,相關責任人應當及時修繕,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合理期限內相關責任人未進行修繕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修繕,其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六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 物業專有部分、共有部分進行維護、更新和改造時,相關業主負有協助的義務。
第六十九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七十條 擁有兩戶以上業主的物業應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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