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9月1日實施
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出臺了《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并于今年的9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為了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教育部19日發布《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將高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由規范性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辦法》明確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行為構成學術不端,高校應對責任人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這些行為包括: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高等學校應當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處理。經調查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高等學校應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辦法》還專門規定了異議與復核等程序,努力通過程序保障機制確保“勿枉勿縱”。
《辦法》要求,對學術不端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有明確的舉報對象,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并且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教育部及各高校歷來對學術不端行為采取“零容忍”態度。但在實踐中也存在著查處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不足,工作機制不完善,調查處理程序不規范,不同高校處理標準差別較大等問題,極大地制約了學術不端行為的有效治理。下一步,教育部將積極指導推動各地各高校貫徹落實《辦法》,健全完善高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機制。
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教育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制定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對所主管高等學校重大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制,建立高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報與相關信息公開制度。
第五條高等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高等學校應當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主要負責人領導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依據本辦法完善本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規則與程序。
高等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教育與預防
第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高等學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學生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七條高等學校應當將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規范、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導,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范、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
第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范監督機制。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高等學校應當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條高等學校應當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標準、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新性、獨創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第三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后,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學術委員會可委托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應當進入正式調查。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決定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舉報人。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組成調查組,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但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采用簡易調查程序,具體辦法由學術委員會確定。
調查組應當不少于3人,必要時應當包括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指派的工作人員,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咨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組。
第十九條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二十一條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條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后重啟調查。
第二十四條調查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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