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明年實施
《青島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青島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陸續出臺,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與《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相比,《青島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對乘客文明安全乘車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和補充。除《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中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青島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還新增了禁止在車站或者車廂內吸煙、車站付費區或者車廂內飲食(嬰兒飲食除外)等9項擾亂客運秩序行為的規定,以及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等4項危害軌道交通設施設備行為的規定。
《青島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旨在維護軌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合法權益,主要規定了票務規則、禁止攜帶物品、安檢要求、乘車禁止行為、乘車秩序、限制乘車人群、設施損壞賠償和投訴受理等與日常運營密切相關內容,對乘客購票乘車的一般性規定、禁止行為和優惠政策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界定。
以下為《守則》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軌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依據《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等法規規章,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地鐵、輕軌等軌道交通區域(含出入口通道、站臺、站廳、列車車廂等)的,應當遵守本守則,并主動配合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安全檢查,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第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以下票務管理規定:
(一)按序排隊購票,持有效車票證乘車;超程乘車的,應當補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軌道交通付費區停留超出規定時間的,應當按照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超時票款;
(二)持單程票乘車,應在購票車站上車,限乘單程一次,當日運營時間內進站有效,出站時單程票由出站閘機收回,乘客可在目的地車站出閘前,憑有效車票領取本程發票;持儲值卡乘車,車費由出站閘機自動扣除;
(三)身高1.2米以下的兒童應當有成人陪同乘車。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費攜領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兒童乘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乘車優惠的乘客,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乘車;
(五)對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乘客,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進入進站閘機后遺失車票或者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不交還車票強行出閘機的,按無票乘車處理;人為損壞車票、使用逾期車票、涂改車票、持偽造的車票或者優惠乘車證件,視為持無效車票乘車;
(六)對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視情節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或者持偽造優惠乘車證件乘車,視情節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對有上述行為的乘客,可以將其有關信息納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七)乘客進入軌道交通付費區后,除乘客有禁止進站乘車情形或者經營單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票面完整、票內信息可以讀取且未曾使用過的單程票,可在發售當日當站辦理退票。軌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內持相應的有效車票辦理退票手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四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乘車:
(一)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無包裝易碎和尖銳物品,以及公安機關發布的“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上規定的所有物品;
(三)易污損軌道交通設施、有嚴重異味以及影響乘車環境的物品;
(四)充氣氣球、非折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鐵鋸、鐵棒、運貨平板車等,長寬高之和超過1.8米或者重量超過30公斤的物品(攜帶行李物品的乘客應當聽從工作人員的安排,不得強行上車,所攜帶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妨礙通道或影響其他乘客乘車);
(五)活禽畜以及犬、貓等動物(執行任務的警犬、視力殘疾人攜帶的有識別標志的導盲犬除外,且導盲犬應當配有導盲犬證并佩戴導盲鞍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第五條 乘客應當配合經營單位對其攜帶物品進行的安全檢查,并配合公安機關和經營單位對可疑物品的開包檢查工作。
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危險品的乘客,經營單位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對強行進站或者滯留現場擾亂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乘客應當文明有序進站乘車,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電扶梯時,面向電扶梯運行方向,站穩扶好,并照顧好身邊的兒童和老人;不得在電扶梯上逆行、推擠、打鬧,不在電扶梯出口處逗留;
(二)在站臺安全區域內根據地面箭頭指示排隊候車,不得倚靠屏蔽門(安全門);
(三)進出車廂時,先下后上,注意站臺間隙;
(四)車門或者屏蔽門(安全門)警示燈閃、鈴響時,應立即停止上下車;
(六)主動給老、幼、病、殘、孕或者抱小孩者讓座;攜帶行李物品的乘客應當聽從工作人員的安排,不得強行上車,不得以物占座、妨礙通道或影響其他乘客乘車;
(五)在車廂內,不得手扶或擠靠車門,不得爭搶座位;車到終點,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七)其他文明乘車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除應當嚴格遵守《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中關于禁止擾亂客運秩序(第27條)的行為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車站或者車廂內吸煙,在軌道交通區域內使用明火;
(二)在車站付費區或者車廂內飲食(但嬰兒飲食除外);
(三)在車廂內懸吊扶手、把手、扶手桿;
(四)在車站或者車廂內聚眾演講、相互推擠、滋事斗毆;
(五)穿著污濁衣物、穿溜冰鞋進站乘車;
(六)在列車駕駛室外隨意敲擊,使用閃光燈拍照等干擾駕乘人員的行為;
(七)在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操縱移動、滑翔、飛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風箏;
(八)赤膊、赤腳、烈性傳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狀況、行為危及他人安全者進站乘車;
(九)無人陪護的精神障礙患者、智力殘疾人、醉酒者、學齡前兒童乘坐列車或者電扶梯;
(十)其他影響運營安全秩序、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及有損社會公德的不文明行為。
第八條 除應當嚴格遵守《青島市軌道交通條例》中關于禁止危害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第38條)的行為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
(二)損壞燈箱、多媒體屏、墻貼、玻璃貼、看板等廣告宣傳設施;
(三)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軌道線路、車輛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四)其他危害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行為。
第九條 軌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不能正常運行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指揮或者按照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對違反本守則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經過勸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離開軌道交通設施或者拒絕為其提供客運服務。乘客應愛護軌道交通的設施設備,因乘客原因造成損壞等問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乘客可以對違反軌道交通運營服務承諾及相關規定的行為向經營單位或者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但不得影響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軌道交通的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本守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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