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現行的《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及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和房屋修葺等方式,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發放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市直管公房的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減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危舊房或泥磚房等自有房屋進行修葺。
第四條市投資新建和收購廉租住房資金由市財政負擔;各鎮(街)投資新建和收購廉租住房資金由鎮(街)財政負擔。租賃住房補貼資金以及房屋修葺資金參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負擔比例,由市、鎮(街)財政共同分擔。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發改、規劃、國土、財政、房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鎮(街)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家庭資格的初審和公示工作,負責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信息調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檔案。
各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配合調查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資產等情況,并出具相關證明。
第六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管理,有關工作情況納入鎮(街)領導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范圍。
第二章申請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請人的子女未滿18周歲且戶籍不在本市的,若與申請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二)申請當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2倍以下(含2倍);
(三)家庭人均資產在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年標準10倍以下(含10倍);
(四)無自有住房,或者現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
(五)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超生家庭,在有關單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滿14周年,并落實結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八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九條家庭的認定:
(一)夫妻雙方或離異、喪偶人員與未婚子女構成一個家庭;
(二)已婚子女與直系親屬獨立分戶,構成一個家庭;
(三)與申請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經有關村(居)委會證明,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四)離異或喪偶不帶子女的人員、年滿30周歲的未婚人員可視為一個家庭。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和戶籍地鎮(街)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房屋產權證明材料或村(居)委會、工作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四)家庭資產情況相關證明材料;
(五)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證明;
(六)申請人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戶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應提供與申請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關證明;
(七)中重度殘疾人(一、二、三級)家庭需提交有關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屬低保家庭的,提供《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保障證》,免交本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資料。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的自有住房面積需經所在鎮(街)建設部門或其委托的測繪單位測量后方可確認。
第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的建設部門領取和如實填寫《東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
(二)鎮(街)建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
(三)鎮(街)建設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鎮(街)民政、計生部門及當地村(居)委會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戶口、收入、資產、住房和計劃生育等情況的調查。村(居)委會應在收到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后轉送鎮(街)民政、計生部門;鎮(街)民政部門在收到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情況加具審核意見;鎮(街)計生部門在收到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計生情況加具審核意見,鎮(街)建設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的意見核實申請家庭名單。
調查核實后,村(居)委會應將鎮(街)建設部門確認的申請家庭名單進行公示,同時鎮(街)政府也應通過當地門戶網站、電視、報紙等多種方式將鎮(街)建設部門確認的申請家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村(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應當同時組織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通過電話、書信、網絡等多種途徑向鎮(街)建設部門提出,鎮(街)建設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退回申請材料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異議不成立或公示無異議的,鎮(街)建設部門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五)市住建局將經審核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家庭名單在東莞政府網和《東莞日報》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通過電話、書信、網絡等多種途徑向市住建局提出,市住建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退回申請材料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異議不成立或公示無異議的,市住建局應當批準申請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出具《登記結果通知書》,并統一在《東莞日報》上公告。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建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終止住房保障申請通知書》。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訴。
(六)選擇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家庭,公示完畢后,通過公開搖號確定輪候順序。公開搖號在公證部門及入圍申請人代表監督下進行,并向申請人發出《輪候結果通知書》。
對申請、輪候期間因家庭情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鎮(街)建設部門審核后報市住建局取消資格,并向申請人發出《終止住房保障登記通知書》。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十三條租賃住房補貼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等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租賃住房補貼計算方法:
租賃住房補貼=(市場平均租金-廉租住房租金)×(保障面積-自有住房面積),其中保障面積=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計算標準。具體標準如下:
(一)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積標準:18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計算標準:1人家庭按1.5人計算,2人家庭按2.5人計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實際人數計算;
(三)若保障面積減去自有住房面積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計算補貼;
租金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建局、財政局根據市場情況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租賃住房補貼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憑《登記結果通知書》,在6個月內自行選擇租賃房屋(房管部門、房地產中介機構也可提供部分合適的房源供其選擇租賃);
(二)申請人與出租人簽訂《東莞市住房租賃合同》后,應將合同提交所在鎮(街)建設部門確認;
(三)出租方開設銀行帳戶收取租金,并到當地出租屋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四)鎮(街)建設部門將《住房保障用款計劃表》報送市住建局和鎮(街)財政分局,由鎮(街)財政分局按補貼數額每月劃撥租金到出租人帳戶。
第十六條申請家庭所承租的房屋租金超過市住建局核定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擔;低于核定標準的,按實際發生額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申請家庭原已租住公房,現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原租住公房應當退回原產權單位。
第十七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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