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黑龍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黑龍江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民辦學校)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保證教育質量,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民辦學校應當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辦教育事業的領導,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民辦教育發展的具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民辦教育工作,負責民辦教育工作的規劃、協調和管理。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的服務、監督和管理。
省民政、財政、價格、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民辦教育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參加的民辦教育聯席工作會議制度,主要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章 設 立
第八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本省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高等學歷教育除外)的具體設置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普通高等本科學校和師范、醫學類高等專科學校的設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高等職業學校的設立(不含師范、醫學類),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民辦助學高等學校以及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立,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實施中等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學校和學前教育學校的設立,由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規定審批;
(五)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的設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六)技工學校的設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的設立,由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后七個工作日內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舉辦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應當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在該校增加培訓項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舉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應當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在該校增加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項目。
實施體育、藝術等特殊類別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國家對其設立審批權限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冠以學校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名稱,并與民辦學校的教育類別、辦學層次及辦學范圍相適應。未經省以上教育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冠以與省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含義相同的字樣。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的名稱、章程、地址、法定代表人、辦學層次、類別、規模、招生范圍等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取得審批機關批準文件后三十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登記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
第三章 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履行招生簡章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實施職業教育的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突出職業院校的特色,加強實踐教學,建設相應的實驗、實訓基地,合理安排課程結構比例,完成國家規定的實踐教學課時。
民辦學校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轉交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有與其辦學層次、規模和專業設置相適應的專職教師。民辦學校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
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應當不少于其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
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應當根據所設專業聘任專職教師,專職教師不少于其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實習指導教師不少于其專職教師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 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資助選用教材,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民辦學校不得采取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生源組織費的形式組織生源,生源學校不得向民辦學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生源組織費。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發布招生簡章或者廣告前,將擬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發布形式及其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審批機關備案。正式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報送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內容相一致。
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學校名稱、性質、法定代表人、培養目標、辦學層次、專業設置、辦學形式、辦學地址、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對完成全部課程、考試或者考核成績合格的受教育者,發給學歷證書。具有學位授予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受教育者,應當發給學位證書。
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建立學業成績檔案,對完成學習任務的受教育者,發給非學歷證書。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受教育者,經培訓合格的,發給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經依法批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鑒定合格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維護學校安全和教學秩序。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協調教育、公安、交通、城建(城管)、工商、環保、文化、衛生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學校周邊環境的治理,維護學校周邊安全。
第二十一條提倡民辦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受教育者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民辦學校可以為受教育者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提供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自學考試助學應當由民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承擔。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所在的行政區域內組織學生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技能鑒定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鑒定相關的民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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