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鄉村道路運輸,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2016年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道路客運經營
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
第四章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
第五章 道路貨運經營
第六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七章 道路運輸安全與執法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道路貨運經營)。道路客運經營包括班線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和旅游客運經營。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汽車租賃經營。道路運輸站(場)包括客運站和貨運站(場)。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及道路客運、道路貨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等專項規劃。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并與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鄉村道路運輸,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確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在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中的主體地位,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服務。
第六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道路運輸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使用節能、環保型車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旅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監察、審計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道路運輸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檢查落實道路運輸安全責任制度,提高道路運輸安全的規范化水平。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運輸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道路客運經營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予以許可的道路客運經營者申請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及客運標志牌。
道路客運車輛駕駛員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在規定位置放置客運標志牌。
第十二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四年到八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時,應當明確具體的經營期限。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在屆滿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一百八十日內投入運營。非因不可抗力逾期未投入運營的,由原許可機關注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公布的班次和發車時間運營,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變營運線路和發車時間。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站點停靠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第十五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期限內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因特殊原因需暫停或者終止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告知原許可機關。
因班線客運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班線運輸造成原許可的客運班線運力不足,影響城鄉居民生活和生產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安排補充客運班線運力。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節假日班線客運的組織調度工作,在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可以調整班線客運發車線路、班次、停靠站點、時間。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統一調度。
第十七條 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不得招攬包車合同約定以外的旅客乘車。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定線旅游客運應當按照班線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經營者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監督投訴電話、票價和里程表。
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制止治安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不得超載運行或者違反規定載貨,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運輸車輛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駛,需要更換其他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道路客運經營者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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