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深圳市高溫補貼規定
2016年深圳市高溫補貼規定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詳細的講講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年深圳市高溫補貼規定
深圳高溫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若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據悉,從6月起,深圳市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給高溫作業勞動發放高溫津貼,今年發放標準和往年一樣,仍為每人每月150元。違規用人單位將面臨最高1萬元的罰款。
【注意】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按照規定,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深圳高溫補貼領取條件: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和《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深圳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
深圳高溫補貼每年六至十月可領。
如果公司沒有發放高溫補貼勞動者應該怎么辦?
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將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哪些勞動者是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呢?
據了解,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或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或者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均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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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深圳高溫津貼標準按廣東省規定執行:
按照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對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情形也作出明確,每人每天6.9元,每年6月至10月發放。
注意:
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工資。
2016年6月至10月,用人單位應視高溫天氣情況向職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但不能代替高溫津貼。
《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措施》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補助是不能算在企業支付給員工的最低工資里的,即員工在高溫天氣中工作領取的高溫津貼不得列入最低工資。如果企業不執行高溫津貼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未按照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如何維權?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因此,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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