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制定了西安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西安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陜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精神的實施意見》以及省發改委《陜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政府頒布的《陜西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明確了實行核準制項目的范圍,劃分了各級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其中,屬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其中重要項目報市政府核準;屬國家及省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向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及有關附帶文件。
第三條 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實行國家、省、市三級核準管理制度,其中,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西安市區縣管理的企業擬實施屬核準制范圍的項目,由企業先按核準制的有關規定將項目的申報材料和有關附件報區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區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向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及有關附帶文件。
第四條 西安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投資建設《目錄》范圍內的項目,應依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核準手續,建設項目應先核準、再建設。其中,在西安的中央和省管理的.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出具意見的,企業應提交完整的項目申請報告及有關附件。
第五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按《辦法》的要求,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編制,并達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要求。企業應對所有申報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編制單位應對所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以企業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并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申請表(格式見附表),凡涉及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的,還應附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市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有行政主管部門的,應附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編制資質、附件等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向企業發出項目核準受理通知書。對不屬于核準范圍的項目,也應書面通知企業。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企業補充申報材料,補充材料齊全后,應正式受理項目核準申請,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項目核準受理通知書。
第八條 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確需委托咨詢機構進行咨詢評估的項目,應在受理核準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發出咨詢評估委托通知書,同時抄送企業。通知書應明確咨詢評估的內容、時限(一般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等要求。
第九條 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確需征求公眾意見或組織專家評議的項目,應發出征求公眾意見或專家評議通知書,同時抄送企業。通知書應依據相關管理辦法,確定征求公眾意見或專家評議的方式、程序、內容和時限。
第十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在受理核準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 向相關部門發出征求意見函(附帶項目申請報告)。相關部門一般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h于特殊原因難以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的,經與項目核準機關協商并書面同意,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項目核準須嚴格遵守20個工作日的時限要求。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向企業發出項目核準延期通知書,說明延期原因。
第十二條 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 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向企業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并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 核準批復、上報初審意見或不予核準決定書按現行項目批文程序辦理,抄送有關部門、區縣,并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項目核準有效期2年。核準批復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企業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延期申請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準予延期的項目,應及時向企業出具核準延期批復。
第十五條 已經核準的項目,企業如對核準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應提交項目調整申請報告,并附城市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由原項目核準機關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向企業出具內容調整批復或要求企業重新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六條 按規定應該核準的項目,企業必須到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項目核準手續。凡未取得項目核準批復文件的,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水資源管理、安全生產監管及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十七條 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末按項目核準文件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項目核準機關應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
《目錄》范圍內的項目,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核準。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為做好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監測和宏觀調控工作,加強對核準項目投資情況的動態監測和分析,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于每月初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辦理核準情況向社會公布,并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西安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實施細則】相關文章: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951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