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范本
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節約訴訟資源,便于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范本1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張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被上訴人:權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被上訴人:徐XX,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3XX月XX日(xxxx)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xx)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共同賠償受害人史XX醫療費x147.x元、喪葬費1x467.5元、死亡賠償金22x541元、被扶養人扶養費155xx4.xx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xxxxx元,減去原告與刑事被告人張XX親屬協議賠償的5xxxx元費用,共計434x61.3x元。
2、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參與群毆的意圖非常明顯,也就說他們在主觀上存在著侵權傷害的共同故意。客觀上,他們也參與了群毆行為,這一點在一些供述及筆錄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被告人張XX在供述中稱,"我見有個稍胖的男的和徐XX、權XX在旁邊動手打起來了";徐XX在陳述中稱,"張XX被拉的彎下了腰,我就去拉那個瘦的,這時另一個胖子來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轉身跑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于"徐XX、權XX到達案發現場后并未繼續找人打架"的認定,并不是客觀事實。從整個事情的經過可以看出,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抱著幫權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發地點,中途遇到史XX等人,發生群毆,致使史XX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后果,權XX、徐XX及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后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看待,認為"無證據證明徐XX、權XX在案發時曾與被害人史XX發生毆斗,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歸責原則。
2、原告撤回對刑事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張XX在群毆過程中,手持兇器傷人,已經觸犯刑律,除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外,還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張XX的家屬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并按照雙方協議積極理賠,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創傷起到了積極的撫慰作用,上訴人鑒于此種考慮,撤銷了對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但并沒有放棄對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上訴人權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2016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范本2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x,男, xxx年6月14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xx區xx鄉。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x,男, xxx年3月1x日出生,漢族, 住北京市xx區xx鄉。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依法追究被上訴人故意殺人(未遂)罪的刑事責任。
3、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
一、一審法院在刑事部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嚴重錯誤,應以故意殺人(未遂)罪定罪處罰。xxxx年2月2日上午,被上訴人之妻xxx在本市xx鄉批發市場水果部自家經營的攤位前,因瑣事與上訴人之妻發生爭執,上訴人因妻子被毆打而找被上訴人詢問情況,期間因言語不合而發生爭執,被上訴人在人身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脅的情況下,拿起攤位上的水果刀,一手拿刀、一手死死拽著上訴人的腰帶狠狠地朝上訴人的肚子捅去,期間,旁邊有幾個人想使勁掰被上訴人的手,被上訴人不但不松手,(在明知這樣做的嚴重后果后)還繼續狠狠往里捅,致使刀子都折了。致上訴人腹部開放性損傷,腹部積血,彌漫性腹膜炎,行剖腹探查術,經鑒定上訴人身體所受損傷屬重傷。
從本案的上述事實、證據和幾個證人的證言中可以完全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的犯罪構成要件。被上訴人犯罪證據充分、確鑿,主觀惡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以故意殺人未遂罪從重處罰。因而應依法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二、一審中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全額賠償。
被上訴人的惡意犯罪與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不僅僅侵害上訴人的健康權,而且也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被上訴人作為到北京市打工的農民工,用自己的力氣養家糊口。而身體遭受重傷后,上訴人時常感覺肚子疼,肚中有攪動響聲,干上幾天活就渾身不舒適,不歇息兩天就無法正常工作,這明顯是重傷后遺留的后遺癥,使上訴人每月的工作量驟減到原來量的三分之二,影響了上訴人的收入,致使上訴人的生活質量嚴重下降。故而,對上訴人的經濟損失的賠償應當適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之規定,上訴人有權請求賠償全部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犯罪行為致使上訴人的經濟損失共計36144.1元,這完全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上訴人并沒有過錯。如果沒有被告人的加害行為,受害人是不會受到傷害的,上訴人也不會付出上述相關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人應當全額賠償。xx區人民法院竟然判決被告人只承擔16743.2x元的賠償責任,遠遠低于造成的實際損失。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違背了司法實踐的慣例(加害人百分之百的賠償受害方的物質損失),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八條的明文規定。xx區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誤工費和護理費時,以每月1xxx元和每月4xx元的標準認定,這嚴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關于誤工費和護理費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應當以受訴法院即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而不應當以上訴人原籍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這顯然是背離了法律的規定,也不利于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存在適用法律條文錯誤導致被上訴人此罪錯判彼罪,民事賠償嚴重背離事實,與實際損失相去甚遠,無法做到懲治犯罪,彌補損失的功能。故此依法向北京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2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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