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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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上訴狀1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范xx,男,21歲,漢族,xx岳陽鎮下冶村村民,住該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田x,男,19年 月 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人,現住xxxx鎮xx街。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x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xxxx鎮人,現住xxxx鎮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解xx,男,19年 月 日出生,漢族,xx人,現住xxxx鎮熱留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扈x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xx岳陽鎮人,現住xx岳陽鎮九傾垣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訴 訟 請 求
1、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劉洋xx解xx、扈xx犯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要求對其從重處罰。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劉xx、解xx、扈xx及其監護人共同賠償原告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殘疾賠償金(待傷殘鑒定后確定)、后續治療費、康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3萬元。
事 實 和 理 由
xx年10月20日晚11時許,附帶民事被告人田x、劉xx、解xx、扈xx在xx中小企業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瑣事持理發剪刀等兇器將原告人、鄭xx、衛xx刺傷,造成原告人與鄭xx重傷害、衛xx輕傷害。
原告人受傷后被送往xx惠民醫院搶救,第二天被轉到xx人民醫院,醫院診斷為:脊髓損傷、腰背部多處刀刺傷,右眼瞼皮膚裂傷。原告在xx人民醫院住院治療97天,住院期間先后在xx第四人民醫院、xx開發區新立醫院、xx動力機械廠職工醫院、山西省人民醫院檢查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8642.18元、交通費4113.3元、住宿費2100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還需繼續治療。
被告人田x、劉xx、解xx、扈xx的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使原告人遭受了極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嚴懲被告人田x、劉xx、解xx、扈xx的犯罪行為,同時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共計23萬元。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范xx
xxxx年4月10日
附帶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劉X X,男,漢族,xxxx年03月20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五組5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張X X,女,漢族,xxxx年01月10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吳X X,男,彝族,xxxx年05月24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楊X X,男,漢族,xxxx年03月15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xxx年03月24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高X X,男,漢族,xxxx年14月20日生,云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上訴人因被故意傷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對五被上訴人從重處罰。
2、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二、三項,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緩刑。
3、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五項,支持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時得知發生糾紛到達現場,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由于偵查機關未及時訊問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間系親屬關系,他們在事后編造了大量的謊言,想要掩蓋他們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的事實,其陳述均為偽證。原審判決采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詞,對上訴人及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不予考慮,導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根據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陳述,案發當天上午,上訴人劉X X父子找到XX石料廠要求處理自家的核桃樹被廠里挖機挖掉50棵的糾紛。上訴人之子劉X X就留下電話號碼給楊xx后,離開了宇州石料廠。13時10分許,五被告人來到廠里,問清情況后,讓黃XX打電話給上訴人父子。上訴人父子以為要解決糾紛,又來到XX石料廠。在雙方糾纏過程中,上訴人想要拿石頭自衛,當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準備好放置于車上的工具圍毆上訴人父子。
可見,五被告人系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XX石料廠埋伏,有預謀地毆打上訴人父子,上訴人之子劉XX因為跑得快,才免遭厄運。這一事實足見五被告人的兇殘,其兇殘在于事先準備了工具,而上訴人只是想從地上撿起石頭自衛。但是原審判決對此歪曲陳述,顯然屬于嚴重認定事實錯誤,嚴重司法不公。
(二)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盡管各被告人進行了嚴密的串供,作出顛倒黑白的陳述,但是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
證人黃XX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并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楊xx陳述可見,吳利雄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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