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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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范例】1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小勇,男,xxx年10月3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身份證號……,漢族,住xx縣鵝湖……。xxx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xxx鎮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小勇父,系上訴人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三,男,歲,xx省xx人,住江……區。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二,男,-歲,xx省xx縣人,住xx……組。
上訴人小勇因搶劫罪、故意殺人罪一案,不服xx省xxx鎮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年4月8日宣判的(xxx)景刑二初字第0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xx省xxx鎮市中級人民法院(xxx)景刑二初字第0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犯搶劫罪,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以下確定宣告刑;改判上訴人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144667.50元。
上訴理由:
一、關于刑事部分
(一)上訴人在搶劫過程中致人死亡,應以搶劫罪一罪處罰,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犯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二罪并罰,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上訴人在搶劫過程中用木棍將被害人打死,該行為已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法定刑升格條件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所包含,故不應再另定故意殺人罪。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指出,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本案中,上訴人是在被害人家中,用木棍打被害人即是防止其反抗,打擊第二棍是因上訴人仍沒有離開現場,怕被其抓獲,該行為仍發生是搶劫行為的過程中,完全符合“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之情形。
第三,上訴人沒有離開被害人家,見被害人張四起來,害怕被其抓獲,才對其實施了第二棍打擊,整個搶劫行為并沒有終了,上訴人第二棍打擊被害人,與第一棍打擊被害人在場所上具有同一性、時間上具有緊密性,因此,仍然屬于“搶劫過程中”,一審法院將一個完整的搶劫行為割裂,將本應包含在搶劫中的“致人死亡”另定故意殺人罪,實行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第四,上訴人是在xxx年7月27日上午9點用木棍打了被害人張四,直至晚上8:30分才被人發現死亡,xx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浮)公(司法)鑒(尸)字[xxx]07號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證實,張四系他人用易于揮動的鈍器兩次打擊死者頭部致頭部嚴重開放性粉碎性顱骨骨折導致腦膜中動脈破裂出血并腦組織挫裂傷引起顱內高壓小腦扁桃體疝壓迫呼吸心跳中樞死亡??梢?,被害人張四的死亡并非是上訴人實施搶劫過程中的第二棍造成,而是前后兩棍打擊共同所致。換言之,一審法院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歸功于上訴人的第二次打擊是錯誤的,被害人的死亡系上訴人兩次打擊后,長時間沒被發現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并非上訴人搶劫后為殺人滅口才將其打死的。
第五,如前已述,被害人是兩次打擊并長時間未被發現而死亡,上訴人第二棍打擊只是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從上午9點至晚上8:30分,相隔近12個小時,即使沒有上訴人第二棍的打擊,被害人也完全有可能死亡,一審法院將被害人的死亡認定為上訴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是將上訴人實施搶劫的暴力行為所造成的結果計入故意殺人罪,明顯錯誤。
(二)上訴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并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而一審法院卻判處上訴人法定最高刑無期徒刑,量刑明顯過重。
1、上訴人系未成年人,一審法院審理本案之法庭是刑二庭,而非少年法庭,該庭審理之刑事案件均系綁架、搶劫等重大刑事案件,法官已習慣性地適用重刑,在量刑時沒有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原因綜合考慮量刑,對上訴人的量刑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參照成年犯罪人刑罰作出處罰,以致對上訴人的量刑過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本案中,上訴人因年幼無知,在偷拿自己的家錢后,害怕被父母責怪,到被害人張四家偷錢補上,在此過程中用木棍打了被害人兩下,致其死亡,該犯罪情節除造成被害人死亡外(如果不是因為被害人死亡,上訴人的刑期在十年以下),犯罪手段和情節,與其他成年人犯罪相比,并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和情節極其惡劣,離可判處未成年人法定最高刑的無期徒刑相差甚遠,因此,上訴人依法不應被判處法定最高刑。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六條、第四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提供關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現、監護教育等情況的調查報告,以及辯護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況的書面材料,法庭應當接受,并可以作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參考。本案中,公訴機關和一審法院并沒有前述法定情況等調查報告,上訴人同村村民要求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從輕處罰的書面報告,一審法院未列入判決并作出任何評議。
4、一審法院判處上訴人法定最高刑無期徒刑,實際上是剝奪了上訴人依法應享有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上訴人是未成年,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之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對上訴人的量刑應當是在無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幅度內確定宣告刑。一審法院雖在判決中稱上訴人未滿18歲,且認罪態度好,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卻判處上訴人法定最高刑,實際上并未對上訴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關于民事部分
一審原告人張三、張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追究上訴人刑事責任,并判決上訴人賠償原告人人民幣259789.5元,原告人起訴沒有將小勇父列為被告,并要求小勇父賠償,而一審法院卻判決原告人未起訴的小勇父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此種原告人起訴甲、法院判決乙承擔責任的`判決,違反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故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犯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二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屬適用法律錯誤,致量刑過重;另判決原告人未起訴的小勇父承擔賠償責任,有違不告不理原則,故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對上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認定上訴人在搶劫過程中致被害人死亡構成定搶劫罪一罪,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確定宣告刑,并判決上訴人承擔原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范例】2
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劉X X,男,漢族,xxx年03月2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五組5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張X X,女,漢族,1970年01月1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吳X X,男,彝族,1965年05月24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楊X X,男,漢族,xxx年03月15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xx年03月24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高X X,男,漢族,xxx年14月2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上訴人因被故意傷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對五被上訴人從重處罰。
2、請求撤銷(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二、三項,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緩刑。
3、請求撤銷(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五項,支持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時得知發生糾紛到達現場,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由于偵查機關未及時訊問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間系親屬關系,他們在事后編造了大量的謊言,想要掩蓋他們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的事實,其陳述均為偽證。原審判決采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詞,對上訴人及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不予考慮,導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根據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陳述,案發當天上午,上訴人劉X X父子找到XX石料廠要求處理自家的核桃樹被廠里挖機挖掉50棵的糾紛。上訴人之子劉X X就留下電話號碼給楊恩后,離開了宇州石料廠。13時10分許,五被告人來到廠里,問清情況后,讓黃XX打電話給上訴人父子。上訴人父子以為要解決糾紛,又來到XX石料廠。在雙方糾纏過程中,上訴人想要拿石頭自衛,當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準備好放置于車上的工具圍毆上訴人父子。
可見,五被告人系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XX石料廠埋伏,有預謀地毆打上訴人父子,上訴人之子劉XX因為跑得快,才免遭厄運。這一事實足見五被告人的兇殘,其兇殘在于事先準備了工具,而上訴人只是想從地上撿起石頭自衛。但是原審判決對此歪曲陳述,顯然屬于嚴重認定事實錯誤,嚴重司法不公。
(二)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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