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補充協議書范文
范例
仲裁協議書
甲方:××省××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乙方:××省××縣××經貿公司
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市仲裁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雙方于××年××月簽訂××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的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故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所涉××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斷。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縣××經貿公司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a 法定代表人:b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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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的內容需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即仲裁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特別是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依據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作為一種帶有私力性質的救濟方式,從其發展的歷史看,凡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的事項,國家一般不允許仲裁的介入,其適用范圍需受到國家法律嚴格限定,以實現維護一國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之目的。因而,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實際上是對仲裁范圍施加的一種公共政策限制。這類限制主要是涉及各國的經濟制度、社會體制、歷史傳統等關乎一國存在的根本性問題。另外,一些國家為了對在經濟實力上處于弱勢地位的主體提供一定的法律保護而專門制定一些法律,并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要求受該法保護的當事人必須遵守,而不能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予以排除。若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根據一國法律是不可仲裁的,就意味著該仲裁協議違反了強制性規定,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仲裁的事項通常包括關于民事身份、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離婚爭議及涉及到被認為屬于公共和社會利益的事項。
在一方靜默(silence)的情況下,不宜當然地認定爭議不存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5條確認了法院的默示管轄權,相應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仲裁庭的默示管轄權。即在存在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的前提下,若一方當事人提請仲裁,無論雙方之間是否發生實質上的爭議,只要另一方當事人在收到合理的仲裁通知后未就仲裁庭的管轄權問題提出任何異議,則可推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仲裁庭即可依據仲裁協議對該案行使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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