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以下是小編分享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相關內容解讀,歡迎大家閱讀!

一、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的主要內容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共分總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65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廣泛討論、凝聚共識的基礎上,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概念和范圍作出明確界定。二是著眼于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出了公共文化服務應當遵循的主要原則。三是根據中央有關精神和實踐經驗,明確了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重要制度,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綜合協調機制、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制度、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制度等。四是規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的重要責任,如經費保障、人才保障、監督管理等。五是規定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的有關法律程序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主要內容、形式和管理責任等。此外,還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了相應規定。
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的規定
我國的公共文化服務是社會主義的公共文化服務。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是本法立法中始終堅持的首要、基本原則。法律第一條即開宗明義,明確了立法宗旨為“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同時要求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三、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明確的重要制度
一是著眼于統籌協調,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推動實現公共文化資源的共建共享。二是著眼于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建立上下銜接的標準化體系,規定國務院制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指導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標準。三是著眼于文化惠民,明確實施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制度,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四是著眼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明確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制度。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購買的具體項目和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五是著眼于提高效能,明確建立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考核評價制度等。這些重要制度是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支撐。
四、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在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方面的規定
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是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的基礎。法律第二章共13條對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作出規定,主要有:
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等情況建設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
二是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三是規定新建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
五、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在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方面的'規定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存在“重設施建設、輕管理使用”的現象,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不高、活力不足。為此,法律將“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作為一項重要原則寫入總則,同時作出如下規定:一是堅持需求導向,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加強優秀公共文化產品供給,強調面向農村提供的公共文化產品應當符合農村人口特點和需求,提高針對性和時效性。二是繼續深化改革,推動公共文化設施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吸收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和公眾參與管理。三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機構開展服務情況的年報制度、公共文化資金使用監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堅決避免公共文化設施建而不用、用而不當等問題。四是加強專業人才教育和培訓,提高公共文化服務專業化水平。
六、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對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方面的規定
社會化是我國公共文化發展的活力源泉。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明確了社會力量在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和服務提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為社會力量更好地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拓寬了渠道。法律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在政府支持方面,規定國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二是在培育社會主體方面,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公共文化社會組織,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專業化發展。
三是在志愿服務方面,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志愿服務,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文化志愿活動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保障機制。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文化志愿服務機制,組織開展文化志愿服務活動。
四是在財稅政策方面,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財產用于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同時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公共文化服務基金,專門用于公共文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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