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于12月25日獲得表決通過。以下是小編分享的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主要條文解讀,歡迎大家閱讀!

第三條 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本條是關于公共文化服務基本原則的規定。
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公共文化服務的發展方向,二是公共文化服務的建設方針。
一、公共文化服務的發展方向。首先是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就是當代中國的先進文化,它植根于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吸收國外文化有益成果,構建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公共文化是文化的組成部分,“以文化人”是文化的本質功能,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就要求公共文化服務以符合自身發展規律的方式方法,通過融入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喜聞樂見的文化藝術形式,充分發揮引領風尚、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促進在全社會形成積極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大精神動力和文化支撐。其次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公共文化服務的根本目的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以人民為中心,要求公共文化服務確立人民創造文化、人民分享文化的理念,讓人民群眾成為公共文化服務的主人;要求公共文化服務樹立以人民群眾的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理念,實現公共文化服務與人民群眾文化需求的有效對接。第三,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相契合,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人類文明優秀成果相承接,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精神內核,是當代中國的`價值共識。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要求,一切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和文化活動,都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揮精神文化產品育人化人的重要功能。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體現了當代中國公共文化服務鮮明的價值導向。
二、公共文化服務的建設方針。公共文化服務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內容建設是根本。產品的創作和生產是內容建設的源頭,“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是內容建設的基本方針。這一方針包含兩層含義:第一,與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的多層次、多樣性、個性化相適應,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需要不拘于一格、不形于一態、不定于一尊,既要有陽春白雪,也要有下里巴人,既要頂天立地,也要鋪天蓋地,以具有廣泛包容性的產品和服務來適應老百姓多樣化的需求。第二,文化的本質功能是“以文化人”。政府主導的公共文化服務對弘揚核心價值觀、傳播正能量、體現主旋律的產品和服務應給予明確的鼓勵、有力的支持。發展先進文化,創新傳統文化,扶持通俗文化,引導流行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有害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務對不同內容、不同樣態文化現象的基本態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本條是關于政府保障責任的規定。
一、保障方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保障公共文化服務職責最重要的方式,是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因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指導本區域經濟、社會、文化建設工作,是具有戰略性的總體綱要。我國憲法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提出,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再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還具有審查和批準執行情況的職權。其內容經過了廣泛深入的研究與審查,其產生經過了完整的法律程序,其執行情況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保障原則。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是公共文化服務的突出特點。公益性是指公共文化服務由政府主導,主要由公共財政支撐,是公共文化服務區別于其他文化服務最主要的特征。基本性是指公共文化服務的范圍和尺度。目前階段,納入《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地方實施標準的內容,就是“基本”的具體內容、種類、數量和水平。均等性是公共文化服務的核心要求。文化由全體人民共同創造,文化發展的成果也理應由全體人民共享,政府承擔著為全體公民創造文化享有環境和條件的責任。便利性是公共文化服務的前提條件。公共文化服務是老百姓身邊的文化服務,沒有便利性就沒有可及性,作用就難以發揮。“四性”寫入法律,標志著公共文化服務的基本特點由理論概括、政策表達上升為法律規定,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責任,應體現與公共文化服務特點相適應的原則。
三、保障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公共文化服務的保障內容主要是三大方面:一是加強設施建設,二是完善服務體系,三是提高服務效能。
設施是公共文化服務的載體。公共文化設施是典型的公共設施,因此,規劃、建設和投資主體是各級政府。本法第二章用6個專門條款(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作出規范,有的是將以往行政法規、標準規范中行之有效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有的是適應新形勢新發展的規定。
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是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提供、制度和系統建設的統稱。“體系化”程度不高是我國公共文化服務的短板,一方面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需求沒有得到很好滿足,另一方面存在著設施閑置、資源浪費、效益不高的現象。所以,政府履行對公共文化服務的保障責任,必須著眼于完善服務體系,切實彌補體系建設上的短板。
效能是指公共文化服務的效率和效果。將提高服務效能納入政府保障的職責范圍,是因為服務效能的提升,不僅僅取決于公共文化機構自身的努力,更取決于制約效能提升的關鍵性要素是否得到有效保障,這就要求各級政府應建立起一種理念:提升服務效能必須從強化保障、完善體系、突破制約性要素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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