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這是我國文化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對推動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將產生深遠影響。

第五條 國務院根據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并調整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當地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調整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
本條是關于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的規定。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構筑了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基本制度體系的框架,其中具有基礎性、最能體現公共文化服務“中國創造”特色的制度,就是本條所規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
一、以公共文化服務的標準化促進均等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的戰略思想,中辦國辦《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將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列為首要任務,并作出了逐步形成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個性、上下銜接的標準指標體系的頂層設計。本條規定將《意見》提出的政策構想和要求上升為法律規定,從而形成了我國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的法律制度。
二、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關于國務院制定并調整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的規定有四個要點。第一,指導標準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體現具有在全國范圍內保障基本、統一規范的功能。第二,標準的性質是指導性的,特點是主要規范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種類,發揮兜底線、指方向、做示范的作用。這是因為我國人口和民族眾多、幅員遼闊、發展不平衡,作為國家層面的“底線標準”,需要給各地留出因地制宜、創新發展的足夠空間。另一方面,我國的公共文化服務屬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但與基本養老、公共衛生、義務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相比,公共文化服務具有受益范圍廣、信息復雜、地方特色鮮明等特點,地方政府承擔的財政事權外溢程度相對較低,因此,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主要應由地方政府決定。第三,制定指導標準的依據是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第四,指導標準應動態調整。我國首個《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2015—2020年)》于2015年初發布,內容包括三大類14項22條。
三、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本條規定,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主體是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和調整地方實施標準,主要考慮四大因素:一是依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含義是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種類不能少于國家指導標準,數量和水平不能低于國家指導標準。二是結合當地實際需求。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新增項目的遴選確定、服務的數量和水平指標,要有效對接當地群眾的實際需求。三是財政支撐能力。原則是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與當地公共財政的支撐能力相匹配,對納入標準的服務所需資金應進行科學測算,確保落實。四是地方文化特色。所提供的項目、內容,要充分挖掘和利用地方文化資源,傳承和弘揚地方文化特色,把更多的`植根于老百姓生活的、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樣式、文化活動納入地方實施標準。目前,全國省級人民政府都已經出臺了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統籌協調,推動實現共建共享。
本條是關于建立公共文化服務協調機制的規定。
長期以來,我國的公共文化服務存在著多頭管理、條塊分割、資源分散、效能不高的現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點任務,首先提出來的就是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中辦國辦《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明確了協調機制的建設目標:完善黨委領導、政府管理、部門協同、權責明確、統籌推進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管理體制。由此可見,本條是將黨中央的重大方針政策轉化為法律規定。
一、國家層面的綜合協調機制。規定包含四個要點:第一,協調機制的建立主體是國務院,體現了權威性。第二,協調的范圍是“綜合”。所謂“綜合”,一方面是說協調機制要容納和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相關的所有中央部委;另一方面是說協調的事項范圍廣泛,從規劃編制、政策銜接到標準規范的制定和實施,都要加強統籌、整體設計、協調推進。三是協調機制的功能是指導、協調和推動。不改變現行管理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四是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也就是文化部承擔協調機制牽頭單位的職責,負責協調機制日常的具體工作。
2014年3月19日,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組正式成立。到2016年底,成員單位已包括26個中央部委。協調組的主要職責是:(1)協調推進重大公共文化政策、規劃的制定和實施;(2)協調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的制定和實施;(3)協調建立穩定的公共文化服務投入保障機制;(4)統籌推進基層文化設施和文化項目的建設與管理;(5)協調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重點惠民項目;(6)協調推進公共文化人才隊伍建設;(7)建立健全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監督評估機制;(8)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其他重大事項。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組成立以來,探索建立了行之有效的會商機制、共同調研機制和督察機制,成為整合各部門優勢資源、共同推進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良好平臺。
二、地方政府的統籌協調職責。法律沒有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建立公共文化協調機制,但規定其應承擔起統籌協調公共文化服務、推動實現共建共享的職責。地方政府統籌協調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重點任務,在中辦國辦《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中有要求,目標是探索整合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方式和途徑,實現共建共享,提升綜合效益。到2016年底,全國所有的省級政府和大量的地(市)、縣(市)政府都組建了當地的公共文化服務協調組織,政府通過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格局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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