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字的民法論文扶養救濟
論文的選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確定的.若選擇的畢業論文題目范圍較大,則寫出來的畢業論文內容比較空洞,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各位同學準備的4000字民法論文。
通俗意義上理解,夫妻一旦離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也隨即消滅,不存在相互扶養的義務內容,但從傳統社會生活的角度考慮,女性養育子女、照料老人、打理家務等等,其重心往往傾向于家庭而疏于事業,部分女性全職持家,從社會價值來講,女性回歸家庭對于老人、子女來說具有相當的積極意義,丈夫一方也會因為后方穩定從而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但這一切僅存在于持續、健康的婚姻關系當中,一旦婚姻關系終止,就會暴露出更大的問題。
廣州某媒體一則新聞,事業有成的阿軍要和結發妻子離婚。妻子全身心照顧家庭15年,丈夫則在不斷進修中成就一番事業,阿軍先后三次到法院打官司要求離婚,妻子不同意離婚,還請求法院判令阿軍履行每天2個小時照料家庭的義務,對以前未履行的家庭義務以每天2小時計付代償家庭勞務費,1997年至2011年共計15年,10950個小時,以其時薪的1/5計,每小時200元,共計219萬元。
一、我國現行婚姻立法關于夫妻離婚后扶養救濟制度的相關規定
2001年新的《婚姻法》頒布之后,在立法的層面增加了離婚后的幫助和救濟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經濟幫助制度。我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家務勞動補償是指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損害賠償指的是因一方有法定過錯而引起的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對于無過錯一方,應適當多分的制度,《婚姻法》規定了四種法定情形。
二、我國現行婚姻立法中夫妻離婚扶養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扶養的概念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也有區分,廣義的扶養泛指一定范圍的內的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互相供養、生活上相互照料的權利義務關系,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形態。狹義的扶養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權力義務內容。
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這里的夫妻扶養制度主要是婚姻存續期間內的扶養而不包括婚姻關系之外,對于離婚時存在生活困難的一方,只能請求適當經濟幫助作為救濟,對于全職家庭婦女來說,一旦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消滅,離婚后必然陷入生活困難的境地,還可能因此喪失子女撫養權,不利于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
(二)雖然規定了家務補償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定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家務勞動的補償限于夫妻婚前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范疇,但受傳統思維的影響,本著長久共同生活的目的鮮有夫妻會約定婚后財產的所有形式,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夫妻采用共同財產制,也就是說這個范圍的夫妻不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像案例里的情形,妻子全職家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采用分別財產制,婚姻關系一旦消滅,無法獲得家務勞動補償,妻子的生存技能僅僅是撫育子女、照料老人,也無法保證自己的基本生活。其次,家務勞動補償標準不夠明確,如何確定付出義務較多,按照何種標準計算都沒有明確規定,這些問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顯然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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