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權的民法保護不僅涉及物權的安全,還決定了民法責任體系的構架。物權保護有不同方式,即侵權請求權方式、物上請求權方式和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方式。其中第三種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議我國采納該范式。物權保全請求權具有適宜保護絕對權利的特點,我國絕對權保護可準此建立。

關鍵詞: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絕對權;范式
物權的民法保護范式有3種可能,即侵權請求權方式、物上請求權方式和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方式。我國立法采取哪種方式較為科學,不僅關系到物權之安全,同時還影響民事責任體系的構架。筆者希望對該重大理論問題的探討,有助于我國立法選擇理想的保護范式。
一、 侵權請求權方式
事實上,物上請求權為侵權請求權所取代是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根本區別之所在。自從普通法有了侵權行為法,移物行為的侵權請求權就取代了所有者返還請求權。盡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陸法系似乎有將傳統屬于物上請求權保護的領地讓與侵權請求權的苗頭。如不可量物侵害傳統上為物權法所調整(如德國民法第906條與第1004條),但在現代社會,若將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看是十分落后的。在法國,這個問題交由近鄰妨害侵權請求權解決。而在德國,有學者主張將不可量物侵害作為一般人格權侵害加以構成。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者已經不再局限于土地保有者或直接相鄰人,受害者所受的損害不僅僅表現為其物權的損害,在精神感官、行為自由和感情領域也帶來相應的損害。[4]不過,不可量物侵害的加重與擴大雖造成了侵權請求權將取代物權請求權的假象,但大陸法對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濟依然在物權請求權的框架內進行。如德國依然是通過第906條與1004條加以規范。同時德國法院以最可能的合理方式解決了不可量物侵害中的損害賠償問題:即在侵權行為法之外發展起來一個損害賠償請求權,它與嚴格責任非常接近。這種解決方式為荷蘭、意大利和瑞士等國家的立法與司法實踐所接受。我國立法秉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將物上請求權歸入侵權請求權無疑是打破大陸法系物權與債權的二元財產法結構,否定物權的優先效力,與大陸法系的民法體系格格不入。其理由如下。
首先,物上請求權的存在是區分物權與債權的基礎與表現。大陸法系傳統理論認為,物權效力優先于債權,而物上請求權既是這種區分的基礎,也是這種區分的結果。如在破產程序中,所有人對其物享有取回權,這種取回權的依據就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若否認物上請求權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則物權的優先效力便不復存在,物權與債權的界限也會消逝殆盡。
其次,從物上請求權的行使條件來看,物上請求權原則上不考慮相對人是否有過錯。如果物權人的物權受到妨害,只須證明相對人已實施了妨害其物權的行為,便可要求相對人排除妨害,不必就相對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問題舉證。而侵權行為則以過錯責任為主體,需要過錯作為其構成要件。若將所有的.請求權規定于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中,則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是該請求權需要過錯為要件,二是以過錯為中心的侵權行為法演變為無過錯責任法。顯然,這兩種結果都是不能接受的。物上請求權納入侵權請求權,在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問題。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妨害預防等物上請求權用于一般侵權,并不需要過失,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中,過失為不可或缺的要件,這樣會出現一般侵權行為法內部的不和諧。[5]
再次,物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目的不同。侵權行為請求權主要是一種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只是取得對賠償金的支配,具有債的一般擔保作用。物上請求權的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復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物上請求權中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起不到一般擔保的作用。
最后,侵權請求權不利于對物權的保護。我國采納了廣義的債權的概念,將傳統物權法中的物上請求權包含于侵權請求權之中。這種立法體系雖然帶來了民事責任體系的統一性,但由于侵權請求權在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以及時效適用方面,均比物上請求權嚴格得多,因此,這種做法對于物權人利益保護是極其不利的。[1](79)
二、 物上請求權方式
這種方式對于物權保護堪稱全面有力,但并非完美無缺。以物上請求權行使的費用分配為例。如A的土地與B的院子相鄰,A下挖土地使之與B的院子有一米的落差,某天B院子的堆放物滾落到A的土地上。A可以要求B搬走其物。但搬運費用如何負擔,則有不同觀點。[8]一是行為請求權說。該說認為,物上請求權是無過錯責任,通常應為對方承擔費用返還或者排除妨礙。該觀點的不足在于,若該妨害為不可抗力造成,則也需要相對人承擔責任,是極不公平的。同時還會造成爭先恐后行使請求權的局面,因為誰后行使請求權,誰將承擔責任。二是所有人責任說。這一觀點的基本思想是,費用應該由造成妨害的所有人承擔。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則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將其標的物拿走,此時費用理所當然的為所有權人負擔。此種觀點不妥之處在于,如小偷將某人的汽車用后棄置他人的庭院,而某人必須負擔費用將其拖去報廢站,對于某人而言,不免過于嚴酷。三是請求權人承擔費用說。該說認為,物上請求權的對方只有容忍相對方排除妨礙的消極義務,而行使請求權所需的勞務與費用,原則上應為行使請求權人負擔,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對方,則可以侵權行為請求對方賠償。如因A的下挖,造成堆放物滾落,則A應該負擔相應的費用。不過,依此觀點B需要自己負擔費用,然后對A的侵權行為舉證,這種做法既不經濟,對于B而言也不公平。四是支配與責任區分說。該說認為,請求權的行使毫無疑問應該是有支配權者,而對方僅有容忍支配權人除去妨礙的義務;至于責任問題,則應屬于“責任”原理的問題。所謂的責任原理,即是指侵權行為法及其相關的債法上的責任原則。當然,若涉及到相鄰問題,應利用相鄰關系的責任原理加以解決。四種觀點之中,第四說將權利實現所必需的費用按照責任原理來處理,較為妥當,是目前最有影響的觀點。
三、 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方式
物上請求權按其內容可以分為純粹的物上請求權與完全意義上的物上請求權。純粹意義上的物上請求權是指針對物權本身而發生返還、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而完全意義上的物上請求權,除了上述內容外,尚包括上述關于物上請求權的伴隨性請求權在內。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方式針對這種分類,將純粹的物上請求權歸入物上請求權調整,而剩下的則由侵權行為法或者其它制度來規范。如可以把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占有人占有期間所支付的費用以及所獲得收益、行使物上請求權的費用負擔等,委諸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制度調整,剩下原物和附屬物(含孳息)返還、妨害排除和妨害預防等三方面歸于純粹的物上請求權。這種區分方式也可稱為“范圍”區分方法,其實質是將物上請求權的范圍加以限制,而將物權附隨性請求權委諸以侵權請求權為中心的其它制度加以調整,從而實現對物權的全面保護。
四、 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的擴張適用
物上請求權的首要法律價值是效率,它具有及時有效保護物權的特點。它除了能有效保護物權外,其中的物權保全請求權還可廣泛用于與物權類似的民事絕對權益。這也是采納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模式的又一優越之處。
我國同樣有必要依此建立絕對權益的保護制度。例如在我國知識產權學界,學者多主張通過物上請求權的方法保護知識產權。[14]有學者認為我國實際上已經認可了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15]更有學者認識到知識產權與人格權的保全上的共同點,而提出物上請求權保護方式,即傳統民法對物權提供防衛性保護與進取性保護,使物權之權利主體擁有物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格權與知識產權之上亦應存在此雙重保護,即不但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當存在人格權請求權與知識產權請求權。[16]這些觀點從個別民事權利立論,雖然發現了其與物上請求權的某些共性,但并沒有看到物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適用于整個絕對權體系。在將來的我國民法中,物權保全請求權可進一步上升為絕對權保護范式;侵權請求權則與之配合,著力解決責任分配問題,二者合力構建和諧的民事絕對權益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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