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乘車規則
為了維護良好的乘車秩序,保障城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良好的運營秩序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制定了昆明市城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乘車規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昆明市城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乘車規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良好的乘車秩序,保障城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良好的運營秩序和乘客的人身安全,提高城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的服務水平,根據《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乘坐城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的乘客,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城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實行一票制,上車后刷卡或者投幣。
投幣的,不設找補,乘客上車前應自備零錢。
第四條 乘坐城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站臺設施,遵守站臺秩序,依次排隊從前門上車、后門下車;乘坐雙層城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的,應從前樓梯上、后樓梯下,車輛啟動、行駛途中嚴禁上下樓梯。
(二)主動刷卡或者投幣;
(三)車輛到站前,下車的乘客應主動向后門移動,并注意車廂內報站器的站位宣傳,以免誤下車站。下車時應互相謙讓,不擁擠,不喧嘩;
(四)車輛到達終點站時,所有乘客必須下車,離開車輛,不準隨車返乘。
第五條 乘坐城市無人售票公共汽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乘車;
(二)攜帶寵物和易污染等有礙乘客安全或者健康的物品乘車;
(三)要求駕駛員在無公共汽車站點的路段上下車;
(四)進入駕駛部位和其他有礙安全的部位、與駕駛員閑談、坐引擎蓋、自行開關車門;
(五)車未停穩時上下車;
(六)在車廂內吸煙、吐痰、亂扔垃圾、散發廣告,或者向車外拋擲物品;
(七)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將頭、手伸出窗外;?
(八)其他影響車輛正常行駛、乘客安全和乘車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 每位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件重量在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占地面積在0.2平方米(含0.2平方米)以下、長度(高度)在1.5米(含1.5米)以下的物品乘車。乘客攜帶單件物品超重或超面積或超長度(高度)的,應加付一個人的車費;乘客攜帶物品超過免費數量規定的,每超過一件,加付一個人的車費。乘客攜帶的物品,如同時超過重量、面積和長度(高度)規定的,不準攜帶上車。
第七條 身高1.2米(含1.2米)以上的乘客應當按照規定付費乘車。
第八條 學齡前兒童、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時應當有人陪護。無人陪護的,駕駛員可以拒絕其乘車。
第九條 文明乘車,主動給老、弱、孕、殘、病和抱小孩的乘客讓座。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因故障、事故停駛或發生其它突發性緊急情況時,聽從駕駛員的指揮。
第十條 對違反乘車秩序經勸阻無效的,或在車上無理取鬧、制造事端、妨礙車輛正常運營、危及行車安全等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乘客的原因造成站臺設施、車輛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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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乘客的人身安全,為乘客創造安全、便捷、文明、舒適的乘車環境,根據《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范圍(含出入口、通道、站臺、站廳、列車車廂等)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守則,并主動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安全檢查,共同維護城市軌道交通秩序。
本守則在城市軌道交通范圍內公告欄或其他顯著位置公布,乘客或其他人員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范圍,應當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乘坐軌道交通的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保持車站和車廂內的清潔衛生;
(二)候車時不得超越站臺安全線;
(三)上下車時留意列車車廂與站臺間的空隙,以防摔倒、踏空等意外;
(四)車廂門開、關時,身體部分不得觸摸車門;
(五)列車關門提示警鈴鳴響,立即停止上下車;
(六)不得手扶車門或背靠車門。
第四條 乘客須持有效車票乘車,并主動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查驗車票。越站乘車的,應補交超過部分票款;無車票或持無效車票乘車的,應按距本站最高單程票價補交票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票或無效車票:
(一)所持車票超過有效期或出閘時沒有票值的;
(二)所持車票系偽造、變造或車票記錄資料被非法涂改的;
(三)使用優惠票但不能出示或拒絕出示規定的有效證件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作弊或未按乘車守則規定購票乘車的。
第五條 每位成年乘客可免費帶領一名身高不足1.3米(不含1.3米)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
第六條 傷殘軍警人員、盲人等重度殘疾人憑有效證件可以免費乘車。
殘疾人、現役軍人、學生、60—69周歲老年人以及持普通儲值卡的乘客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票價優待。70周歲以上老年人持記名卡免費乘車。
免費乘坐和享受票價優待的乘客,應將有效證件隨身攜帶,以備查驗。對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按無票乘車處理。
第七條 乘客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不得超過20千克,物品的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1.8米,體積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并不得影響其他乘客乘車。
超過上述規定的物品,一律不得攜帶進站、乘車。
第八條 乘客須經檢票后進入站臺,根據地面箭頭指示在安全線內排隊候車;列車停穩后按照“先下后上”的順序依次登車;列車到達終點站時,乘客應當全部下車,并盡快出站,不得在車廂或車站內逗留。
使用自動扶梯時,應當握緊扶手、靠右站立,照看好身邊的老人和兒童。
第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出入口、通道、站臺、站廳、列車車廂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擅自停放車輛、滑滑板、騎獨輪車、堆放雜物,擺攤設點、兜售及派發印刷品;
(二)在出入口、通道、站臺、站廳、列車車廂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吸煙、乞討、賣藝、隨地便溺、吐痰和吐口香糖、亂扔垃圾雜物;
(三)在出入口、通道、站臺、站廳、列車車廂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躺臥、撿拾廢品;
(四)在出入口、通道、站臺、站廳、列車車廂內追逐打鬧、大聲喧嘩、彈奏樂器、踩踏座席,堵占車內或站內通道;
(五)在出入口、通道、站臺、站廳、列車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涂寫、刻畫、張貼、懸掛物品;
(六)攜帶畜禽、寵物等進站、乘車;
(七)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或者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一)攀爬、翻越或推擠圍墻、欄桿、檢票閘機、列車、安全門、屏蔽門等;
(二)在安全區域內行走、坐臥、放置物品、互相推擠,擅自越過安全區域,進入軌道、隧道、通風亭、自然通風井、控制中心、駕駛室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限制區域;
(三)強拉、拍打、擠靠、阻止屏蔽門、車廂門、安全門的正常開啟或關閉;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或者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擅自損毀、涂污、移動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或列車內部的設備、裝置和裝飾;擅自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六)攔截列車,阻斷城市軌道交通運輸;
(七)強行上下車;
(八)在自動扶梯上推擠、打鬧或者在運行中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九)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嚴禁攜帶以下物品進站乘車: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蝕性、傳染性等危險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槍械彈藥和管制器具;
(三)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四)易污損設施、有嚴重異味、無包裝的易碎或尖銳物品;
(五)充氣氣球、鋤頭、扁擔、鐵鋸、鐵棒(管)、自行車(含電動自行車)、運貨平板車等
(六)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者運營安全的物品。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站廳等顯著位置發布不得攜帶進站的物品目錄及圖示,乘客應當仔細閱讀并遵守。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者運營安全物品的乘客,應當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精神障礙、智力障礙、行動不便等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必須由健康成年人陪護方可進站乘車;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乘車。
醉酒者、烈性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工具的人員,不得進站乘車。
第十三條 提倡文明乘車,主動給需要關愛的乘客讓座,優先上、下車。
第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聽從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指揮或者按照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五條 遭遇突發事件、發現城市軌道交通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向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反映或者投訴。
第十六條 發現其他乘客有違反本守則的行為,任何乘客均可以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可以向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有權對乘客違反本守則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繼續乘車。
乘客違反本守則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乘客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軌道交通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守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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