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男,身份證號為****,地址為***
委托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虛假的。 第一,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簽名非答辯人本人的簽名。
第二,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簽名分別是***、***。
第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04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蓋公章。1995年4月,竹料鎮(zhèn)的白沙村歸良田鎮(zhèn)管轄;2004年6月8日起,竹料鎮(zhèn)、良田鎮(zhèn)才停止運行并入鐘落潭鎮(zhèn),此時白沙村才歸鐘落潭鎮(zhèn)管轄。1995年5月10日時合作社的公章上應(yīng)是良田鎮(zhèn)或是竹料鎮(zhèn)而不應(yīng)是鐘落潭鎮(zhèn)。
第四,被答辯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樹公后底土地有效期從2000年2月26日延長至2015年2月26日”是虛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約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時間是2000年2月26日改為2150年2月26日”。
二、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履行合同義務(wù),對土地的占有合法。 《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租用土地到期時間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間答辯人已交2015年租用土地的'費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約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義務(wù),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權(quán)的情形,答辯人對該地的占有是合法。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人:廣東
** *
答辯人:** **律師事務(wù)所 律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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