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
近年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時有發生,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張XX,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XX路3XX號B附樓1xA。
被答辯人: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區振華路XXX大廈XX樓。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
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該合同期滿后既未自動續期,雙方至今也未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這一事實在被答辯人的《民事起訴狀》中已得到確認。
2、期滿后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大多數業主對其履行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解除
廣東XX大廈B附樓大多數業主對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存在較大異議,于xxxx年x月25日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遂不同意續簽并要求更換物管公司,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廣東XX大廈B附樓業主“對原告(被答辯人)按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物業管理未提出任何異議”與事實嚴重不符!大多數業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區一事與被答辯人進行過多次交涉,但被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退出,后業主們就此問題多次投訴至華樂街道辦事處,華樂街道辦事處也曾多次組織業主們與被答辯人進行協調,最終也未解決問題。
根據合同約定,期滿后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解除。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無異議的,本合同繼續自動續期一年。雙方如有異議的,本合同解除。”可見,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雙方已事先書面約定合同自動續期一年的條件,即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存在異議才自動續期一年。而現在大多數業主拒絕續簽及積極投訴等行為已明確表示對合同履行存在諸多異議,原《物業服務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經解除。退一萬步講,即使自動續期,續期1年時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滿,被答辯人也無權據此再主張合同期滿以后的權利。
3、被答辯人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屬違法的強行服務
原《物業服務合同》已于xxxx年x月25日期滿,但被答辯人拒絕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非法霸占B附樓物業兩年多,強行向業主提供事實服務,強迫業主接受他們不合理的物業費等費用,拒絕接受業主對他們的服務監督,從根本上無視業主的合法權利,侵犯了業主自由選擇其他物管公司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答辯人以單方、強行提供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起訴答辯人,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另外,被答辯人強行服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同業主、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業服務為標的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被答辯人為其提供物業服務、并向其支付相關勞務費用的簡單民事法律關系,其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基本法律。就《合同法》具體而言,《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即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訂立對象,有權選擇訂立或不訂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強行要求對方接受要約,不得強行要求對方履行無法律依據的義務。同時,《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事實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對方接受”,“對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雙方“合意”是事實合同的基礎。而事實上被答辯人所謂的“事實物業服務”自始至終未得到多數業主的“愿意”。所以,被答辯人無權通過單方、強行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來要求答辯人繳納物管費。
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未約定物管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原《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物管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因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續期而無效,且原合同雙方無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至今被答辯人就物管費收取標準并未與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達成一致意見,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確約定,被答辯人根據已期滿未續期的原《物業服務合同》來確定收取標準,違反了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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