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
現在很多人都選擇租房,租房到時候會跟房東簽訂租賃合同。那么,往往會發生說不清的事情從而產生糾紛,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歡迎閱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章非,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XXXXXXXXXXXXXXX
答辯人:潘XX,男,x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XXXXXXXXXXX大廈三樓
委托代理人:xxxx,廣東翔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xxxxxxxxxxxxxxxxxx
答辯人就袁修能訴陳X、章非、潘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 答辯人潘XX不應該列為本案被告
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潘XX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鎮XX制衣廠”與陳X、章非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潘XX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上述合同的義務,且潘XX成立的經濟實體成立于原告與章非發生糾紛之后,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更是風牛馬不相及。
二、 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連帶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由連帶義務人對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而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責任。在本案中,答辯人既無法定也無約定,原告依據什么要求答辯人承擔此連帶責任呢?原告與答辯人潘XX同樣在“中山市沙溪鎮XXXXX大廈三樓”經營企業,原告系未經工商登記的非法經營,潘XX系合法經營,非法的告合法的,公道何在?原告主觀臆斷,認為潘XX的設備屬于陳XX、章非,證據何在?
三、 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無關
本案系廠房轉租合同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取得廠房和設備等生產要素后,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合法經營,原告因無營業執照產生的問題完全是咎由自取,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章非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廠房和設備給原告,所謂停電2日,系供電局抑或業主所為,答辯人并不清楚,原告應該向供電局或業主要求賠償。即使確認系供電局或者業主的責任,停電2日也只能耽誤2日的交貨時間。答辯人不認可原告所謂損失的真實性,即使原告出現上述損失,也是原告經營不善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原告應該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與客戶簽訂合同,在生產能力臨時不足時候,也完全可以通過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與客戶協商變更合同。
在《租借協議》的序言部分,雙方已經明確“租約期間自負盈虧”,原告企圖將自己的經營虧損轉嫁給答辯人是違反合同的。該協議第十條規定,“甲乙雙方因債務而影響對方正常生產,須負責對方損失。”只能理解為第三方債權人混淆原告與答辯人章非的主體資格而造成對方的損失,不應該作擴大化的解釋,從而違反“自負盈虧”的原則。
四、 扣除設備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
根據上述《租借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三、四月份廠房和設備租金12000元,原告欠章非代繳水電費7682.4元(原告承認水電費為7223元),原告還欠答辯人章非機修費、治安費、衛生費等代支雜費1345元。上述費用合計21027.4元人民幣,扣除設備按金20000元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人民幣(詳見費用分攤明細表)。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章非(化名)
xxxx年九月十四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 辯 人:盧xx(金達打印部),女,漢族,住址:海口市靈山鎮中心街海口市靈山供銷社7號。
被 答 辯人:海口市靈山供銷社
地 址:海口市靈山鎮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陳xx職務:主任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加本訴不適格。
被答辯人現任法定代表人“陳積權”系瓊山供銷社聯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靈山供銷社章程》規定選舉產生,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絕大部分靈山供銷社職工的選舉權,也違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供銷合作社體制改革的決定》第四條“基層社領導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的規定。因此“陳積權”無權作為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兩個訴求無事實依據,應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經營合同,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于答辯人現使用的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無事實依據。
三、答辯人未在合同期滿時續簽《承包合同書》,是由于被答辯人設置的各種因素造成的。答辯人沒有續簽《承包合同書》合情、合理、合法。
1.在xxxx年承包合同限期滿前,因店鋪面臨拆遷,被答辯人告知答辯人緩簽。
自xxxx年5月24日始至xxxx年4月30日止,答辯人承包門牌號為海口市靈山鎮中心街42-11號的鋪面及倉庫已達13年。按以往慣例,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的承包合同在xxxx年4月30日期滿前,應在xxxx年4月中旬左右續簽承包合同。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辯人下發了《通知》,告知答辯人,其所租鋪面及倉庫準備拆遷,暫停續簽《承包合同書》,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簽訂承包合同。后由于種種原因,鋪面一直并未拆遷。因此承包合同未在xxxx年5月1日及時續簽,是由于答辯人鋪面要面臨拆遷而無法正常經營這種客觀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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