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5年11月27日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福建省規范河道管理,促進河道保護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對保障防洪安全,維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推進該省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條款內容上突出問題導向,共有八章四十九條,按保護優先、從嚴管理、改善生態、持續發展要求,解決了多年來河道保護管理中河道管理的職責權限、河道采砂監管等方面的`困惑問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今后加強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附:《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中有關河道采砂部分
第六章 河道采砂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采砂規劃,會同國土資源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采砂計劃,明確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區、可采期、作業方式、作業工具以及采砂控制總量等事項,并于每年十二月上旬公告;禁采區、禁采期應當設立明顯標志,并采用技術手段監測禁采區、可采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有兩個以上申請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請的,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許可決定。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河道采砂許可證,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地點、期限、范圍、年度采砂控制總量、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進行采砂,并及時清除砂石棄碴,不得在禁采區、禁采期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采砂作業場所設立公示牌,載明采砂范圍、數量、期限、作業方式、作業時間以及許可證號等,并設置警示標志。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采砂作業,加強生產安全管理,服從防洪調度,保證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業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運安全。
第三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協調水利、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活動,加強采砂運砂船舶、車輛的規范管理,維護正常開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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