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頒布的《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相關內容。
12月11日,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據《辦法》規定,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何為流動人口?根據《辦法》解析,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居住的人員,但本省設區的市所轄各區常住人口跨區居住的除外。《辦法》明確規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居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為五年。
作為《辦法》的亮點之一,新規明確要求,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依照國家相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此外,根據《辦法》規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聘用流動人口的單位,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經營管理機構以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等,均應在流動人口入住、聘用及入駐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離開、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也應在10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的罰款。
需要提醒廣大市民注意的是,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時,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放居住證,偏遠地區可延長至20日;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居住證持有人住址變更的,或在居住地記為常住戶口的,應在1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離開登記居住地市、縣范圍內不再居住的,應在離開前10日內辦理登記證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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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流動人口依法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納入居住證登記制度,逐步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居住證持有人享有下列權益:
(一)依法參與居住地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二)依法參加居住地社會組織;
(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相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
(五)獲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益。
居住證持有人享有下列公共服務和便利:
(一)義務教育;
(二)求職、就業、失業登記的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信息查詢、政策宣傳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按照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四)國家規定的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控、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健康檔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五)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七)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
(八)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與常住人口同等優惠;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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