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
河道規劃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江河防洪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江河防洪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保護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維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庫庫區、湖泊、行洪區、蓄滯洪區)的規劃、保護、整治、利用、監督管理等活動。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有關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河道保護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統籌兼顧、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河道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河道規劃、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監督檢查,建立河道保護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河道保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保護、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河道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河道的保潔和清淤疏浚工作。村(居)民會議可以制定村規民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
第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依據國家等級標準劃分為五級,并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管理:(一)一級河道閩江(南平至入海口)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二)二級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門橋至南平西溪口)、九龍江下游(北溪從浦南水文站至入海口、西溪從鄭店水文站至匯流口)、晉江(雙溪口至晉江口)、富屯溪(光澤東西溪匯合口至富屯溪口)、建溪干流(南浦溪、崇陽溪匯合口至南平東溪口)以及三級河道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三)四級河道、五級河道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三級、四級、五級河道具體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河道名錄,應當包括河道名稱、起止點、河段長度以及流域面積等內容。
第八條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以出資、捐資、科學研究、環保志愿行動等方式參與河道保護與治理。對在河道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破壞河道的行為。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河道保護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系、水域等基礎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檔案,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二章河道規劃
第十一條河道規劃包括河道岸線、河道及入海河口整治、河道采砂等專項規劃。河道規劃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江河防洪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江河防洪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河道岸線規劃,涉及通航河道的,經征求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編制河道岸線規劃應當注重河道自然岸線的保護、恢復和安全生態水系的建設。經批準的河道岸線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應當進行專題論證,調整的區域河段河寬不得小于原有河寬最小值,涉及通航河道、濕地保護的,經征求交通運輸、林業、海洋漁業等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予以公布。涉及岸線規劃重大調整的,原批準機關應當在批準調整方案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河道整治規劃,涉及通航河道的,經征求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河道整治規劃應當符合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以及其他有關技術的要求,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河道岸線、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供水、防洪排澇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海洋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入海河口整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海洋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以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閩江、晉江、九龍江、賽江、木蘭溪入海河口的整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江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規劃涉及海域的,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五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一級、二級、三級河道采砂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四級、五級河道采砂規劃。經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海事管理機構意見后,一級河道采砂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二級至五級河道采砂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注重規劃區內原有河道規劃的保護,發揮河道在防洪排澇、涵養水源、美化環境、保護生態等方面的功能。航道港口、水力發電、水產增養殖、濕地保護、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在編制過程中,規劃的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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