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南壩美旅游區管理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廣南壩美旅游區的保護管理,制定了《廣南壩美旅游區管理條例》并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并經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壩美旅游區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將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
《條例》所稱旅游區,是指以廣南世外桃源壩美景區為核心,包括壩美旅游集鎮片區、普千地母歷史文化傳承地片區、那洞桫欏林片區、底先河谷漂流片區和九龍山森林公園及民居民俗文化傳承片區。
廣南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旅游區的開發和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投資者和旅游區群眾的合法權益。旅游區內企業用工,應當優先招錄旅游區內符合條件的居民。
旅游區內的賓館、酒店、客棧應當建有餐飲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收集設施,并能正常使用。居民住宅應當建有三級化糞池。旅游區內居民養殖的畜禽提倡圈養,糞便實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嚴禁外泄影響環境或者污染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已建成的應當逐步依法拆除或者搬遷。
《條例》規定,旅游區內禁止十個方面的行為:(一)向河道內傾倒和排放不達標廢水、土石、廢渣、垃圾、動物尸體、殘剩食物等廢棄物;(二)炸魚、毒魚、電魚和使用有害作業方式捕撈魚類;(三)侵占河道、圍河圍灘造田建屋,擅自攔河筑壩、開挖河道;(四)毀林開荒、亂砍濫伐林木和林區內野外用火;(五)破壞景觀景物、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畫、涂污,破壞、擅自移動旅游區界標;(六)擅自設置廣告牌、燈箱、標語等;(七)破壞溶洞資源、盜采鐘乳石;(八)違反規劃,私搭濫建;(九)擅自采摘破壞林區珍稀植物和捕獵野生動物;(十)隨意擺攤設點,兜售旅游產品。
《條例》還明確,旅游區內禁止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動;要進一步加強旅游區內殯葬管理,規劃建設公益性墓地,推行火葬,原有的影響景觀和游覽的墳墓應當遷出或者遷至公益性墓地。
若有違反《條例》有關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并處罰相應的罰金。
下面是條例全文
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壩美旅游區管理條例
(2016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2016年8月2日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南壩美旅游區(以下簡稱旅游區)的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旅游區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旅游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旅游區是指以廣南世外桃源壩美景區為核心,包括壩美旅游集鎮片區、普千地母歷史文化傳承地片區、那洞桫欏林片區、底先河谷漂流片區和九龍山森林公園及民居民俗文化傳承片區。旅游區的具體范圍由廣南縣人民政府劃定,設置界標,予以公布。
第四條 旅游區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堅持科學規劃、依法管理、保護優先、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區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旅游區的開發和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投資者和旅游區群眾的合法權益。
旅游區內企業用工,應當優先招錄旅游區內符合條件的居民。
第七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設立旅游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旅游區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并提供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調查、登記旅游區內的資源,并做好建檔工作;
(三)參與旅游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
(四)保護和管理旅游區資源;
(五)管理旅游區內的建設行為及經營活動;
(六)調處旅游矛盾糾紛,維護正常旅游秩序,保障旅游區安全和游客合法權益;
(七)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執法權。
第八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有關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協助做好旅游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旅游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依法報批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旅游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突出歷史文化和民族特色。
經批準的旅游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旅游區的總體規劃范圍由以下六個片區組成:
世外桃源壩美景區:依托溶洞、山水風光和獨特的壯族人文風貌,打造具有世外桃源意境的景區;
壩美旅游集鎮片區:充分發揮集散中心作用,打造游客集散服務中心;
普千地母歷史文化傳承地片區:依托地母歷史文化和民族文化,打造地母文化圣地;
那洞桫欏林片區:依托桫欏林等自然資源,打造集科考、觀光、休閑為一體的天然生態度假區;
底先河谷漂流片區:依托水流資源,打造以漂流項目為核心,綜合開發垂釣、野餐、露營等多功能為一體的休閑度假區;
九龍山森林公園及民居民俗傳承地片區:依托原始森林和壯族傳統村落,打造廣南壯族歷史文化傳承地和壯族民族風情體驗區。
第十一條 旅游區內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污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停車場等基礎設施,改善旅游服務設施和旅游條件。
第十二條 旅游區內的建設項目和居民自建住房應保持原有的自然風貌和人文景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應當符合旅游區規劃,經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旅游區內不符合規劃的原有建(構)筑物需遷移、改造或者拆除的,應當逐步依法遷移、改造或者拆除,并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旅游區內的賓館、酒店、客棧應當建有餐飲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收集設施,并能正常使用。居民住宅應當建有三級化糞池。
旅游區內居民養殖的畜禽提倡圈養,糞便實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嚴禁外泄影響環境或者污染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已建成的應當逐步依法拆除或者搬遷。
第十四條 旅游區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景物及周邊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損毀,保障旅游區安全。項目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635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