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說明
一、關于條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急救醫療服務是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市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城市的公共安全密切相關。隨著本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急救醫療服務也出現了不少問題。為此,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從制度層面予以回應。
二、關于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六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急救醫療服務的政府責任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關于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領導職責,并規定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第五條)
(二)關于提高院前急救反應能力的措施
為提高院前急救反應能力,條例草案規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確了院前急救機構的`建設要求。(第十條)
二是明確了救護車配置與使用方面的要求。(第十四條)
三是規范了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第十八條)
四是強調了院前急救的送院原則。(第二十三條)
(三)關于規范院內急救醫療服務的措施
為了提高院內急救資源使用效率,條例草案規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提出了院內急救能力建設要求。(第三十條)
二是完善了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的銜接機制。(第三十三條)
三是強調了首診負責制。(第三十四條)
四是規定了轉診分流的要求和引導措施。(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四)關于社會急救的有關要求社會急救是急救醫療服務的補充,條例草案明確了以下要求:
一是鼓勵緊急現場救護。(第三十九條)
二是明確了應當配備急救器械和相應人員的場所和單位。(第四十條)
三是明確了特定人員的培訓要求。(第四十一條)
四是提出了普及性急救培訓的要求。(第四十二條)
(五)關于急救醫療服務的保障措施
條例草案重點規定了以下保障措施:
一是明確了救護車通行的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
二是明確了信息共享與信息化保障的要求。(第五十一條)
三是明確了突發事件的急救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條)
(六)關于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為了維護急救醫療秩序,條例草案明確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監管措施并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八條)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院前急救機構救護車如何配備和使用?
2、院前急救是否應當遵循就近、就急以及滿足專業治療需要的送院原則?
3、無故滯留院內急救機構、占用急救資源的患者信息是否應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4、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是否應當不承擔法律責任?
5、對條例草案的其他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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