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市公園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說明
為了促進公園事業健康發展,制定了《西安市公園條例(修訂草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2016年《西安市公園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說明,希望大家喜歡。
一、制訂《條例》的必要性
現行有效的《西安市城市園林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自1995年頒布實施21年,分別于1999年、2004年和2010年經過了三次修正,是目前規范和加強我市城市園林建設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規,在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方面,成功創建“國家園林城市”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鎮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市民群眾對公園的數量、內涵、品質、功能、開放時間與服務質量等方面的需求在不斷提高。公園作為與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共服務產品,承載著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歷史、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重要功能,已逐步成為城市綠地系統的核心組成部分。
同時,西安市公園事業面臨著諸多新情況新問題:
一是市民群眾休閑健身需求的增加。如,晨練、晚練、群體聚焦活動等造成不同程度損毀綠地、樹木和有關設施。
二是免費開放后公園游客量急速增長,節假日更是人流劇增,公園的安全、服務、維護等方面的壓力不斷加大。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寵物入園污染環境,妨礙游客安全;隨意張貼、散發廣告宣傳品;小商小販擺攤、游走叫賣;算命、占卜、看相等不文明行為時有發生。這些既影響園容園貌,又有礙正常的公園管理秩序。
三是城鄉統籌發展對公園類型、布局、設計、建設、保護、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是公園維護管理成本增加、經營活動受限與公益性要求矛盾突出。
另外,公園作為公益性場所,對于管理者應向游客提供更好更方便的服務也有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就這方面的內容作些補充。
而原《條例》中的一些規定是針對當時封閉性(收費)公園制定的,實行開放(免費)后公園中出現的新特點新情況則沒有相應規定可循,并且有許多內容已不能滿足我市當前公園建設管理工作的要求,有必要予以修訂。因此,現制定《西安市公園條例》作為對原《條例》的完善和補充,對于促進我市公園事業發展,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也十分必要。
二、起草《條例》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起草《條例》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趴《陜西省城鎮綠化條例》、《西安市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同時,還借鑒了廣州、深圳、杭州、北京、重慶、長春、武漢、海口等城市好的經驗和做法。
修訂《西安市城市園林條例》列入了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劃。市城管局及時成立了條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學習借鑒了外地在公園立法、規章制度建設方面好的經驗和做法,在廣泛學習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以及近年來公園建設管理工作實踐,形成了《西安市公園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征求了園林綠化專家、學者以及各區、縣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隨后又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反復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條例(修訂草案)》報市法制辦后,市法制辦會同市城管局進行了修改,征求了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各相關部門的意見,召開了市級部門征求意見會,在市政府網站公布草案全文征求公眾意見,并召開了立法聽證會。市法制辦和市城管局根據各方的意見和市政府專題會議的要求,對《條例(修訂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西安市公園條例(修訂草案)》。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七十條。
第一章為總則,共十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公園的定義、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政府責任、管理部門、公園管理機構(單位)、公園名錄及分類、行業自律、鼓勵社會投資等內容。
第二章為規劃、建設和保護,共十七條,明確了規劃編制、規劃要求、公園周邊景觀風貌控制、規劃調整、設計原則、設計要求、建構筑物要求、建設程序、公園建設要求等內容。新增了公園設施建設要求、服務設施建設要求、防災避險設施建設要求、游樂設施建設要求及管線設置、公園建設新技術推廣等內容,完善了設施建設要求和公園用地保護,強調了設計和竣工驗收等條款。
第三章為服務、使用和管理,共十八條,增加了公園移交、公園管理機構(單位)職責、購買社會服務、公園功能區域劃分、寵物入園管理、公園活動管理、園容管理等條款,強調了經營管理要求,補充了游客遵守規定等內容。
第四章為安全管理和應急避險,共八條,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明確了園內施工管理、安全應急管理、防災避險管理、游樂設施及觀光車管理、車輛管理等內容。
第五章為法律責任,共十六條,區分不同違法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為附則。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條例》名稱。
之所以在修訂過程中將原《條例》更名為《西安市公園條例》,主要是因原《條例》中園林包含的行業范圍寬泛,對公園定位模糊。城市園林包括公園、庭園及林帶等綠地。將“園林”修改為“公園”,一是強化了公園綠地的服務功能;二是明確了公園的服務對象主體是城市居民;三是對公園綠地建設的品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本《條例》既規范了行業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及管理機構(單位)的行為,同時也規范了服務對象的活動和行為,應當自覺遵守,自覺維護文明城市、文明市民的良好形象。
(二)關于《條例》主要解決的問題。
一是解決對公園定位模糊、功能弱化的問題;二是解決公園行業管理不規范的問題;三是解決公園管理機制不順暢、管理機構(單位)及人員職責、任務不清的問題;四是解決游人不良游園行為無法約束的問題;五是解決在公園舉辦活動無序的問題;六是解決公園執法主體不明確的問題;七是解決原《條例》中相關條文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八是解決公園規劃建設問題。
(三)關于明確職責。
《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市、區縣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公園管理機構(單位)的責任,規范了公園管理機構(單位)的職責、要求。
(四)關于法律責任。
《條例》強化了法律責任。側重在違反建(構)筑物要求、禁止建設商業設施、違反車輛入園規定、違反寵物入園規定、違反游客規定等方面明確了法律責任。為了強化管理和執法權的下放,《條例》第六十五條增加了執法委托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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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園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園事業健康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景觀和較完善的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等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及歷史文物景區等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市公園事業的發展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園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國土資源、林業、水務、文物、環境保護、市政公用、宗教、工商、公安、價格、交通、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由其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確定管理單位或者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確定管理單位,非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由建設單位確定管理單位,并向所在區、縣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備案。
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園的管理單位及其地址、電話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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