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新規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新規,規定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法人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 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詳細規定了七大方面總計20項措施,以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人一行
一個Ⅰ類戶
《通知》規定,今年12月1日起,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法人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即銀行結算賬戶(含銀行卡)。根據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核驗方式和風險等級不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分為Ⅰ、Ⅱ、Ⅲ類,其中Ⅰ類戶為個人在網點柜面開立、現場核驗身份的賬戶,具有全功能,辦理存取款、轉賬、投資理財、消費、繳款等各類銀行業務,擁有存折或借記卡的實物介質;Ⅱ、Ⅲ類戶為通過銀行柜面或互聯網等電子渠道開立的電子賬戶,具有有限功能(比如不能取現和對外轉賬),沒有實物介質,且需要與Ⅰ類戶綁定使用。
在當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活動中,犯罪嫌疑人用于轉移詐騙資金的銀行賬戶都不是自己的賬戶,其主要來源于兩個途徑:一是直接購買個人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二是收購居民證件后冒名或虛構代理關系開戶。這次人行新規有助于遏制買賣賬戶和冒名開戶行為,同時強化個人對結算賬戶的管理、減少不動戶的存在,并建立個人賬戶保護機制。
加大買賣賬戶、
冒名開戶的懲戒力度
《通知》明確,2017年1月1日起,銀行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的單位和個人,組織上述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不能使用網銀和各類自助途徑,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同時,人行還要將這些單位和個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當前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在賬戶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主要是買賣賬戶、冒名開戶和虛構代理關系開戶。這些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關鍵在于懲戒機制不完善,尤其對單位和個人缺乏有效的處罰措施。由于不良賬戶行為的法律責任不明確、違規成本低,因此一些單位和個人在利益驅使下大量開立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并向不法分子出售獲利,不法分子也大量收購他人賬戶、冒名開戶、虛構代理關系開戶等用于實施詐騙。這次人行新規限制了違規單位和個人新開賬戶,限制其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便利性,影響其征信記錄,違規成本大幅增加,將對不法分子、違規單位和個人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廣大市民
需要注意什么
很多人在同一法人銀行開立多個賬戶,并且都是全功能的I類賬戶,新規之后會有什么影響呢?目前,人行還沒有強制要求歸并或撤銷之前開立的I類賬戶,但《通知》要求各銀行對個人開立多個賬戶的合理性進行核查。為保障資金安全、加強賬戶管理,建議廣大市民積極配合銀行確認開立多個賬戶的合理性和身份核實工作,及時清理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撤銷不用或極少使用的賬戶,歸并資金,把銀行賬戶管好用好。
另外,銀行向客戶重新核實身份,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個人提供密碼、短信驗證碼等敏感信息,也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大家進行轉賬等涉及賬戶資金的操作,廣大市民只需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銀行柜面或按規定流程核實身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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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全面加強賬戶實名制管理、銀行卡業務管理和轉賬管理。明確自2016年12月1日起,個人通過自助柜員機轉賬的,在發卡行受理后24小時內,可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賬。
行內異地轉賬三個月后免費
為有效遏制買賣賬戶和假冒開戶的行為,全面推進賬戶實名制管理,《通知》明確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此舉旨在保護資金安全。
《通知》明確,銀行對本銀行行內異地存取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實現免費。
據央行有關負責人解釋,不法分子轉移詐騙資金的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主要來源于直接購買個人開立的銀行賬戶;或者利用買到的居民身份證,偽裝成開戶者本人或者以親戚朋友的名義虛構代理關系,到銀行開戶或者在網上開立支付賬戶。
異常行為銀行有權拒絕開戶
《通知》加強了對異常開戶的審核,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賬戶的;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同時,對于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經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單位注冊地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
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柜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后,可以恢復其業務。
轉賬方式由存款人選擇
《通知》明確,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轉賬服務時應當執行下列規定.向存款人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選擇,存款人在選擇后才能辦理業務。
針對不法分子指導受騙者通過英語界面轉賬的情形,《通知》指出,銀行通過自助柜員機為個人辦理轉賬業務的,應當增加漢語語音提示,并通過文字、標識、彈窗等設置防詐騙提醒;非漢語提示界面應當對資金轉出等核心關鍵字段提供漢語提示,無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轉賬。
同時,《通知》加強了銀行非柜面轉賬管理。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在為存款人開通非柜面轉賬業務時,應當與存款人簽訂協議,約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超出限額和筆數的,應當到銀行柜面辦理。
任何人不得在網上買賣POS機
為規范受理終端管理,《通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上買賣POS機(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終端。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對全部實體特約商戶進行現場檢查,逐一核對其受理終端的使用地點。對于違規移機使用、無法確認實際使用地點的受理終端一律停止業務功能。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特約商戶信息管理系統和黑名單管理機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特約商戶信息管理系統,組織銀行、支付機構詳細記錄特約商戶基本信息、啟動和終止服務情況、合規風險狀況等。對同一特約商戶或者同一個人控制的特約商戶反復更換服務機構等異常狀況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審慎為其提供服務。
同時,建立健全特約商戶黑名單管理機制,將因存在重大違規行為被銀行和支付機構終止服務的特約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公安機關認定為違法犯罪活動轉移贓款提供便利的特約商戶及相關個人、公安機關認定的買賣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等,列入黑名單管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將黑名單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將黑名單中的單位以及由相關個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單位拓展為特約商戶;已經拓展為特約商戶的,應當自該特約商戶被列入黑名單之日起10日內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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