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圖書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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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圖書館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會、管理層的運行規則,對理事會及本單位全體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xx圖書館。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xx省xx市xx區大良德民路。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3393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xx區文化體育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立足大良,輻射全區;面向大眾,服務基層”。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負責各類文獻資源的收集、整理、儲存、加工和開發,組織和指導全區圖書館文獻資源體系建設。
(二)負責xx地區圖書館服務網絡建設,協助上級主管部門統籌和指導全區基層圖書館業務建設。
(三)開展閱讀推廣等社會教育活動,開發智力資源,滿足群眾信息需求,為群眾終身學習服務。
(四)組織和推動xx區圖書館學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研究,促進圖書館事業整體發展。
(五)開展與同行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合作交流,豐富圖書館服務內涵,拓展服務外延。
(六)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與圖書館相關的其它業務。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組建本單位理事會,包括派員參加;
(三)任免本單位的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任免本單位的館長及副館長;
(五)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
(六)監督本單位運行;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一節 理事會的構成及職責
第十一條 本單位設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理事會向舉辦單位報告工作。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4年。
理事會設立人事薪酬、財務管理、監察審計、學術研究4個專門委員會,負責為理事會決策提供咨詢建議,由具備相關職業或專業背景的理事任召集人。
第十二條 理事會由13名理事組成,其來源與名額為:
(一)政府人員(2人)
1.主管部門領導
2.業務科室科長
(二)圖書館人員(3人)
1.黨組織負責人
2.行政負責人
3.員工代表
產生方式:圖書館黨組織負責人和行政負責人為當然理事,員工代表由本館推選產生。
備注:如黨組織負責人和行政負責人為同一人,則推選一名行政副職作為理事,圖書館方面的理事人數保持3人不變。
(三)社會人士代表(8人)
1.圖書館界專家代表1人
2.文化界代表4人
3.教育界代表1人
4.法律界代表1人
5.財經界代表1人
產生方式:采取推薦或推選方式產生。
舉辦單位根據上述產生方式,確定理事人選,發文聘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本單位的章程;
(二)擬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報主管部門審定;
(三)審議和決定本單位重大業務事項;
(四)決定本單位內設機構正副職的任免;
(五)審議和批準本單位的財務預決算、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
(六)審議和批準本單位崗位設置、用人計劃、收入分配方案和績效考核、激勵約束、內部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
(七)監督管理層執行理事會決議;
(八)理事會屆滿前三個月內,協助舉辦單位組建下屆理事會。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節 理事
第十四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不因理事資格在本單位領取薪酬。
第十五條 理事應具備履職的知識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根據本單位的宗旨,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理事和決議或處理的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報,自行回避,放棄行使相關職權。利益相關人申請理事回避的,本單位應當及時受理,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策事項進行表決;
(二)對管理層執行理事會決議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檢查本單位的財務狀況;
(四)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五)向理事會會議提出議案;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遵守并執行理事會會議決議;
(三)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
(四)不擅自公開本單位涉密信息;
(五)不憑借理事身份,為本人或他人從本單位牟取不當利益;
(六)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八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向舉辦單位遞交書面報告,舉辦單位同意后發文解除聘任,理事資格方可終止。當然理事辭職須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十九條 理事發生以下情形的,舉辦單位應按程序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以上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更換理事的,按理事原產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換。
第二十一條 理事出現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填補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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