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實例
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實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實例1
上訴人:***,男,漢族,年月日生,xx省xx市xxx村人。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女,漢族,年月日生,xx省xx市xxx村人。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被上訴人:刑事被告人。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xxx年7月22日(xxx)沙刑初字第*號判決書的民事部分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x)沙刑初字第*號判決書第三、四項,判令被上訴人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共同賠償受害人,死亡賠償金119160元、喪葬費16153元、尸檢費700元、停尸費50000元,交通費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50000元,共計291013元。
2、判令被上訴人與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庭審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與刑事訴訟被告人是共同侵權人。也就說他們在主觀上存在著侵權的共同過失。客觀上,他們對事故的發生都產生了積極的作用,這一點在他們的供述及證人證言中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存在的共同侵權行為,造成被害人三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被上訴人及刑事訴訟被告人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后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開來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請二審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二、本案遺漏了郭**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參加訴訟及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從本案這個判決書第5頁來看:“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酒后駕駛機動車,離開機動車后應郭**的要求將車鑰匙交給酒后的郭**,允許郭**等三人在車上聽音樂。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的這一行為與被告人的`擅自駕駛行為相結合造成他人損害。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在將其機動車鑰匙交與他人時應該預見到他人可能擅自駕駛其機動車并可能發生危險,即對被告人的擅自駕駛行為有過錯。”根據上述情況,張是把車鑰匙交給聽音樂的,是郭把車鑰匙交給郭駕駛的,郭的交鑰匙行為,對結果的發生也存有過錯。可見本案遺漏了郭振民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參加訴訟。并承擔其應承擔的過錯賠償責任。
三、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為21萬元,一審判決沒有支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分錢,可見判決明顯錯誤
本案已造成被害人三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對于死者的親生父母,在承受喪子之痛的同時,要承受常人難以想象的精神折磨,精神損害是必然存在的,因此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顯得尤為重要,不知一審判決書中為何沒有此項內容。也是原告人內心不安,不服此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的規定,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四、停尸費用已達5萬元,判賠的錢款不能到位也不足以支付此費用,人民法院判決書對此實際發生的費用也沒有判決支持一分錢,可見判決存有嚴重瑕疵
原告家本來一貧如洗,勉強維持生計。此事故的發生,更是雪上加霜,連死者入土為安的埋葬費都沒有,使得死者尸骨已寒的8個月之后,仍沒有錢安葬兒子。截止目前,停尸費用已達5萬元,判賠的錢款不能到位也不足以支付此費用,人民法院判決書對此實際發生的費用也沒有判決支持一分錢,可見判決存有嚴重瑕疵。請二審人民法院予以糾正和支持原告的訴訟主張。
綜上所述,請二審人民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撤銷(xxx)沙刑初字第**號判決書第三、四項,判令被上訴人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共同賠償受害人,死亡賠償金119160元、喪葬費16153元、尸檢費700元、停尸費50000元,交通費5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50000元,共計291013元。判令被上訴人與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
此致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
王**
xxx年7月28日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實例2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x,男, xxx年6月14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xx區xx鄉。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x,男, 1xx年3月19日出生,漢族, 住北京市xx區xx鄉。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xxx)x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xxx)x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依法追究被上訴人故意殺人(未遂)罪的刑事責任。
3、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
一、一審法院在刑事部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嚴重錯誤,應以故意殺人(未遂)罪定罪處罰。xxx年2月2日上午,被上訴人之妻xxx在本市xx鄉批發市場水果部自家經營的攤位前,因瑣事與上訴人之妻發生爭執,上訴人因妻子被毆打而找被上訴人詢問情況,期間因言語不合而發生爭執,被上訴人在人身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脅的情況下,拿起攤位上的水果刀,一手拿刀、一手死死拽著上訴人的腰帶狠狠地朝上訴人的肚子捅去,期間,旁邊有幾個人想使勁掰被上訴人的手,被上訴人不但不松手,(在明知這樣做的嚴重后果后)還繼續狠狠往里捅,致使刀子都折了。致上訴人腹部開放性損傷,腹部積血,彌漫性腹膜炎,行剖腹探查術,經鑒定上訴人身體所受損傷屬重傷。
從本案的上述事實、證據和幾個證人的證言中可以完全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的犯罪構成要件。被上訴人犯罪證據充分、確鑿,主觀惡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以故意殺人未遂罪從重處罰。因而應依法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二、一審中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全額賠償。
被上訴人的惡意犯罪與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不僅僅侵害上訴人的健康權,而且也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被上訴人作為到北京市打工的農民工,用自己的力氣養家糊口。而身體遭受重傷后,上訴人時常感覺肚子疼,肚中有攪動響聲,干上幾天活就渾身不舒適,不歇息兩天就無法正常工作,這明顯是重傷后遺留的后遺癥,使上訴人每月的工作量驟減到原來量的三分之二,影響了上訴人的收入,致使上訴人的生活質量嚴重下降。故而,對上訴人的經濟損失的賠償應當適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之規定,上訴人有權請求賠償全部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犯罪行為致使上訴人的經濟損失共計36144.1元,這完全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上訴人并沒有過錯。如果沒有被告人的加害行為,受害人是不會受到傷害的,上訴人也不會付出上述相關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人應當全額賠償。xx區人民法院竟然判決被告人只承擔16743.28元的賠償責任,遠遠低于造成的實際損失。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違背了司法實踐的慣例(加害人百分之百的賠償受害方的物質損失),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八條的明文規定。xx區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誤工費和護理費時,以每月1000元和每月400元的標準認定,這嚴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關于誤工費和護理費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應當以受訴法院即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而不應當以上訴人原籍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這顯然是背離了法律的規定,也不利于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存在適用法律條文錯誤導致被上訴人此罪錯判彼罪,民事賠償嚴重背離事實,與實際損失相去甚遠,無法做到懲治犯罪,彌補損失的功能。故此依法向北京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相關文章:
3.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案例
6.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優秀范文
7.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公民)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實例】相關文章:
6.附帶民事上訴狀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guxiang/34681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