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實例
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或者不服可以進行上訴,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民事上訴狀實例,歡迎閱讀。
民事上訴狀實例1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1xxX年X月1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鎮xx村玉池巷XX號,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郭x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X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XX號院建外SOHOx幢XX層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總經理
聯系電話: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上訴人不服xxxX年5月XX日xx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朝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xxx2年度年終獎金1x萬元;
2、請求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xxx1年x月至xxx3年4月期間的加班費共計544xx元;
3、請求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對年終獎的數額事實認定不清,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改判
1、被上訴人依法依約應向上訴人支付年終獎
年終獎雖是企業根據經濟效益給予員工的年終獎勵,屬于企業自主管理的范疇。但被上訴人已書面確認上訴人的工資發放標準。說明雙方認可年終獎為上訴人的可期待利益,是上訴人工資的組成部分,已不再由被上訴人單方任意決定,故被上訴人應依法依約向上訴人支付年終獎。
2、上訴人主張年終獎數額1x萬元有明確的事實依據
原審過程中,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招商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中顯示,xxx2年5月4日,被上訴人曾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上訴人發放了xxx1年年終獎金xxxxx元,而xxx1年度,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時間僅三個月有余,故上訴人根據以往發放慣例,主張xxx2年全年度的年終獎1xxxxx元,并無任何不當,且有充分事實依據。
3、員工手冊未向上訴人公示或告知,依法對上訴人無任何約束力
第一,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雖列員工手冊為合同附件,但不能排除被上訴人的公示義務。實際上,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被上訴人并未制定出該員工手冊,上訴人也未閱讀過該手冊;第二,員工手冊并無上訴人簽字確認,被上訴人亦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將該員工手冊向上訴人公示或告知;第三,員工手冊中的有關規定與實際施行的制度并不一致,例如考勤方式,其真實性、合法性難以確定,不排除被上訴人為達訴訟目的偽造相關證據的可能,為此,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曾多次提請法庭予以注意。故該員工手冊對上訴人無任何約束力,原審法院按照員工手冊中規定的標準確定上訴人年終獎的數額顯屬不當。
因此,原審法院未認定上訴人就年終獎的數額有明確的事實依據,顯屬事實認定不清。卻又在員工手冊不具備真實性與合法性,且對上訴人不具備適用效力的前提下,依據其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以上訴人一個月工資xxxx元作為年終獎的支付數額,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加班的時間認定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原審中,上訴人就其xxx1年x月至xxx3年4月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期間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實主張,向法院提交了職員日考勤記錄表,但由于該證據的原件以及完整的考勤記錄表系由被上訴人掌握,上訴人根本無法調查取得,故上訴人僅提供了xxx2年4月至12月的部分考勤表復印件,以證明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自xxx1年x月至xxx3年4月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期間每周休息日加班事實的原始、完整的職工考勤記錄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庭審中,原審法院雖依法要求被上訴人提供該證據的原始考勤記錄,但被上訴人并未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提供。可見,被上訴人之所以未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該份證據的完整原件,完全是因為該份證據的內容對其不利。故原審法院應依法推定上訴人主張xxx1年x月至xxx3年4月在被上訴人公司工作期間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實成立,并依法計算加班費為xxxx÷21.x5×1×xxx%×4×2x=544xx元。
因此,原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未提供該證據完整原件的前提下,僅依據上訴人提供的部分證據而認定上訴人的加班時間,顯屬事實認定錯誤。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違反法律規定,已嚴重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依法予以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實例2
上訴人(一審被告):魏某某,女,1xx4年3月1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濱州市**區**辦事處**村x3號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1xxx年5月2x日出生,漢族,住**市**區渤海五路x2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高某某,男,1xx3年4月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市**區新華街建行宿舍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xxx年x月4日做出的(xxxx)*民二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
(一)、xxxx年x月x日,被上訴人李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由上訴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國際廣場A1-C5x房屋給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租賃期限為xxxx年x月1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自雙方簽訂合同后,該房屋一直由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審法院也認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李某某應當在房租租賃期限屆滿后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但自從雙方簽訂合同之后,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該房屋,并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審法院判決做出的xxxx年x月4日,至雙方簽訂合同的約定期限還差5天,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在被上訴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時間里,該房屋的使用受益權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經營,并且根據《合同法》第5x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但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未將該房屋返還給上訴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則是公平原則,而一審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李某某155xxx元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無論是侵權法里的侵權責任還是合同法里的違約責任都始終貫穿著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那就是損害填補原則。法律的目的在于彌補因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損失,使法益恢復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狀態。而法律嚴格禁止當事人因此而獲得法外利益,具體到本案中,被上訴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該房屋,并且直到現在也未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該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租賃費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一審判決卻對此事實予以不顧,做出錯誤的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
(二)、一審判決曲解法律,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明確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紛止爭,并且根據法律的公平原則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高某某與上訴人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與魏某某與李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根源還在于被上訴人高某某的無權轉租行為,一審判決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實而發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假使一審判決正確 ,它也應當在判令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的同時判令被上訴人高某某向上訴人魏某某返還租賃費,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決。因為被上訴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也是一審的被告,而一審判決卻回避了這個問題,將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人為拆解,明顯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訴人一方。結合***法院(xxxx)濱民二初字第3x4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其并未判決被告高某某承擔任何責任,可見一審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為更加明顯,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x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說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本案一審的立案時間是在xxxx年的年x月,而做出判決的時間是在xxxx年x月4日,審理期限長達近一年,并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x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而一審判決在xxxx年x月4日做出后,直到xxxx年2月2x日才送達給上訴人,整整拖了長達x個月的時間,程序的嚴重違法,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四款的規定,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嚴重的程序違法,導致實體判決不公,法律喪失公信力,希望二審法院對此予以高度重視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法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某某
二Oxx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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