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寫作指導
近來,不少朋友反映不怎么會寫民事上訴狀,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民事上訴狀寫作指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事上訴狀文書樣式供民事、經濟案件的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時使用。
上訴狀,是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該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書面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上訴人是享有上訴權的人,被上訴人是上訴人的對方當事人。凡是在一審程序中具有實體權利義務的當事人,都可成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具體包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2.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均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普通的共同訴訟,部分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人不發生法律效力,都可以作為獨立的上訴人或被上訴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的,以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為共同被上訴人或者以其中的一方為被上訴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因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凡法院判其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訴,但只能作為參加之訴對方當事人的上訴人或被上訴人。
享有上訴權的人,一般是自己通過提起上訴,行使其上訴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上訴。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特別授權的,也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提起上訴。
二、必須是對法律允許上訴的裁判提出上訴
可以上訴的裁定有:一審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駁回起訴的裁定。
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所作的判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由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判決;二審法院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所作的判決。
不得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第一審法院所作的除三種可以上訴的裁定以外的裁定;二審法院所作的裁定;按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所作的裁定。
不得提起上訴的判決包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依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判決。
三、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
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對判決是十五日,對裁定是十日,都是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法定的上訴期限一般不得變更。如果確有法定事由需要順延的,應報請人民法院批準。
上訴期限的計算可能因各種情況而有變化。一審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法律文書的次日起分別計算,但是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以最后一個收到法律文書的當事人的上訴期計算,即最后一個收到裁判的當事人的上訴期屆滿而無人上訴時,該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
必要的共同訴訟的上訴期間,從共同訴訟人中最后收到裁判書的人收到時間的次日起計算,而普通的共同訴訟,由于其為可分之訴,共同訴訟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分別計算上訴期限。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訴訟,其上訴期應從最后收到裁判的代表人收到裁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四、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狀是當事人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第一審法院所作裁判的訴訟文書。當事人提起上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某些當事人在一審宣判時或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即表示不服要上訴,但過后又不想上訴了,還有些當事人當庭表示不上訴,過后又想上訴,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上訴權利,應采取較為慎重的書面形式,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狀。人民法院也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口頭上訴是無效的,應當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出上訴。
民事上訴狀格式
一、首部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民事上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后列寫被上訴人。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完被上訴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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