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事上訴狀實例
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7新民事上訴狀實例,內容僅供參考。
2017新民事上訴狀實例1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xxxx年12月8日,漢族,xx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xx路xx號x座2xx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歷下區xx村xx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xxx年10月21日作出的(xxxx)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xxx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xxx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xxx路xx號x座xxx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xxx年十 一月三日
2017新民事上訴狀實例2
上訴人:李xx,男,xxxx年7月25日生,漢族,xx縣xx鎮xx莊村x組村民,住本村51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陳xx,男,xxxx年11月23日生,漢族,xx市xx區xxx鎮x村村民,住本村xx號。
被上訴人:陳xx,男,xxxx年11月23日生,此后同上,系陳xx之子。
原審原告:xxxx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xx市xx區xxx鎮x村,法定代表人,魏xx,該公司董事長。
我和xx公司與陳xx、陳xx返還車輛糾紛一案,因不服渭城區法院以(xxxx)咸渭民初字第00307號所作第6次民事判決書,故依法提出上訴。
我的上訴請求為:將原判第二條被告陳xx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改判為被告、陳xx、東xx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每日325元(從xxx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費3915元,鑒定費1300元由被告承擔。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該院的一次判決和xx中院的一次裁定:
該案可謂創造了世界吉尼期紀錄,此前該院共有5次判決,原判少反映了xxxx年2月8日所作(xxxx)咸渭民初字第00729號民事判決書;xx中院曾作出過五次發回重視裁定和一份判決書,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發回重審裁定,少反映了xxxx年8月所作發回重審裁定。而xx中院的第4次發回重審裁定明顯違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二、原審法院采信被告6份證據違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2.3.4.5組證據為郭群盟、閆新紅、黃朝靜、郭正娃的書面證言,這四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也未出具有正當理不能出庭的書面材料,原審予以采信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72條、73條之規定。而閆新紅的證明內容為:xxxx年2月-3月東達公司扣壓陜xxxxx車在蘇家寨停車場。這與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證據6為我向陳xx出具的'兩張欠條及庭審筆錄三份。其一,欠條不能作為扣車合法的證據;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之規定,證據共有8種,其中并無庭審筆錄,原審法院將庭審筆錄作為證據采信明顯違法。
三、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原判認定:……xxxx年6月13日,陳xx帶人向李xx討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后李xx讓司機將陜xxxxx號車從停車場開出將車鑰匙交給陳xx,后李xx與陳xx約定,如李xx在一月內不能償還借款,車輛由陳xx處理。庭審中,陳xx稱車輛在停放三個月后,其以八千元價格賣給收廢品的。
上訴人需要指出的是:這兩個“后”到底后到何地,原判應當寫清而未寫清。同樣事實,同樣證據,該院在前五次判決中認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認定為什么變化?將陳xx、陳xx的辯稱寫在認定事實之中,這更是錯的離奇。
四、原審法院認識部分有誤,適用法律部分錯誤,判決錯誤。
原審法院認為:李xx與陳xx因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糾紛,后李xx將車輛交給陳xx,約定李xx應在一月內償還陳xx借款。如不能償還車輛由陳xx處置。該約定符合質押的法律規定……陳xx在雙方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應當與李xx協商處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對質物進行主張權利,但卻擅自將質物出賣。該行為必然對李xx造成損失,李xx作為該車實際所有人,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營運車輛在營運過程中受各種客觀因素較多,其營運收入具有不可確定性。依照公平原則并結合咸價鑒字(xxxx)008號《關于陜xxxxx號解放貨車停運損失的價格鑒定結論書》的鑒定結論,陳xx按照車輛每日停運損失325萬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賠償李xx兩年的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車輛檢修、保養等時間)為宜。故根據民法通則中的6條,物權法中的5條擔保法第63條、71條等法律規定,判決陳xx返還車輛,若不能返還原物,賠償我6萬元;陳xx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
上訴人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其一,我沒有,也不可能將車輛交給陳xx,并與其達成協議。所以,根本不存在質押問題。何況物權法第21條明確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書面合同。擔保法第64條也明確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這就足以否定被告編造的所謂“質押”,原審法院本應認為其扣車行為屬于侵權,但卻錯認為是質押。
其二,既認為我要求賠償停運車輛停運損失依法應支持,就應按鑒定結論所確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車輛返還之日,但卻按60%計算兩年且每年扣除90日,這顯屬沒有依據,且在司法實踐中絕無僅有。
其三,引發糾紛的過錯完全在于被告,受理費、鑒定費本應全部由被告承擔,原判卻錯判xx公司承擔受理費39.5元。
根據以上幾條,請二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請求依法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xx
xxxx年9月26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2017新民事上訴狀實例】相關文章:
1.新民事上訴狀實例
2.民事上訴狀實例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zhanzhengyuhaizi/35016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