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王安石變法開始于宋神宗熙寧二年,即公元1069年,是中國歷史上針對北宋當時“積貧積弱”的社會現實,以富國強兵為目的,而掀起的一場轟轟烈烈的改革。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為原則,從理財入手,頒布了農田水利法、均輸法、青苗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稅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將兵法等九大改革變法的方針政策。
王安石變法,史稱“熙寧變法”,本來旨在改革北宋建國以來的流習積弊,以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應該說,這次變法的立意和改革的初衷還是好的,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在農業生產、商品經濟發展,以及國家財政好轉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積極進展。然而,結果卻發展成為腐敗的溫床,滋生出許多貪官污吏大肆禍國殃民,不僅弄得天怒人怨,社稷震動,而且大大削弱了國家的經濟實力,最后朝廷不得不廢除這場轟轟烈烈的“熙寧變法”。這是當初雄心萬丈、壯懷激烈、立志變法圖強的王安石所始料不及的。這次變法失敗后僅過了41年,即公元1127年,北宋王朝便滅亡了。
王安石變法最終沒能挽救封建社會的沉淪,反而加速了北宋王朝滅亡的進程,那么,這次變法最后失敗的原因何在呢?
其一、這次新法沒有兼顧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最后導致了社會基礎的喪失。
王安石變法之所以得到宋神宗支持的主要原因是想要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而不是富民惠民。王安石的“理財”,實際上主要是在分配領域內損下益上,奪商人、地主、農民之利歸國家財政。這不過是利益的重新再分配而已。他幾乎把整個社會作為“斂財”的對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時,損害了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利益,導致變法的社會基礎喪失。在變法中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主要不是依靠發展生產,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賦”的結果。
就說推行青苗法。這青苗法實際上就是農業基本法。但是,他們在全國各地府道州縣推行青苗法時卻人不分貧富,地不分優劣,更不管老百姓想不想、要不要,一律強行攤派高息貸款。按新法規定,貸款年息二分,即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二千。這其實已經很高了,而各地還要加碼。地方上的具體做法是,春季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后就收回,取利二分。秋季又發放一次貸款,半年后又收回,再取利二分。結果,貸款一萬,借期一年,利息四千。原本應該充分考慮農民利益的低息貸款,變成了一種官府壟斷的高利貸。而且,由于執行尺度不一,有些地方利息還要更高。
這無疑給百姓的脖子上套上了一道無形的枷鎖,讓他們還沒種上地就背上了沉重的債務。糧食還沒收上來,官府就派人到各家各戶催要貸款本息。有錢拿錢,沒錢就拉糧食,若是沒有糧食,就將人押入大牢,逼債索息。老百姓為了還債,不得不變賣家產。賣完家產,就賣兒賣女,有的甚至典當妻子。結果造成了天下百姓傾家蕩產,妻離子散,十室九空,民怨沸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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