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銀行A市分行
被告:B股份公司
[案情簡介]
XXXX年12月8日和XXXX年2月5日,被告B股份公司業務經理李某以公司名義先后與原告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合同借款150萬元,約定19xx年5月2日歸還;第二份合同借款200萬元,約定XXXX年7月2日歸還。原告按合同規定將兩筆借款記入被告銀行帳戶后,被告即將這兩筆借款作為流動資金和購銷業務資金統一開支使用,使用文件上有董事長、總經理張某的簽章。XXXX年3月被告向原告償還了150萬元借款和第一季度利息,同月底又歸還了借款100萬元。XXXX年5月,李某離職,被告以借款合同未加蓋單位公章,合同上總經理張某的私章系李某偷蓋,合同是李某擅自簽訂為由,拒絕再歸還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遂起訴。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是被告的業務經理,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被告的名義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應視為以被告代理人的身份出現。李某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僅在合同文本上蓋了被告法定代表人張某的私章,未加蓋單位公章。但由于張某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李某是受張某委托,以張某私章在合同文本上簽章,且以被告名義借款,就可以認定李某的受委托是有效成立的。他是代理被告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
但是被告提出合同文本上張某的私章是李某偷蓋的,即李某是無權代理,而不是受張某委托的。這個事實,如果被告能夠提供充份的證據。自然可以認定。但既使認定了這個事實,也不能認為借款合同就無效。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合同有兩種可能性對被代理人產生效力,一是被代理人的追認,一是表見代理。被代理人的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以其名義所簽訂的合同事后予以承認其效力。被代理人即可以主動追認,也可以經合同相對人的催告而予以追認。經催告后被代理人未作撤銷合同表示的,視為追認。表見代理是指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認為代理人是有代理權而簽訂合同的,既使代理人無代理權,其代理行為也視為有效。本案被告雖然未對李某簽訂的合同予以追認,但李某持有被告法定代理人的私章,原告有正當理由認為李某是受張某委托簽訂合同的,應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則,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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