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相關文獻綜述

(一)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概念
有學者認為, 校企合作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是指學校和企業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產品開發等方面的聯合行為,對于高職教育而言,校企合作主要是指人才培養方面的合作。校企合作的核心要素包括企業、學校、教育與合作。也有學者認為“校企合作”簡單地說就是學校與企業間的合作。校企合作的目的不僅僅在于培養人才,還在于合作研發,進行知識消化、知識傳遞、知識轉移和知識再生產,創造某種未知的需求和價值,以達到實現人才培養、社會服務、技術創新、產業發展和經濟進步等多種功能的目的。
(二)關于校企合作現狀的發展現狀
有學者認為,校企雙方在人才培養模式和校企合作模式上已經取得了共識;高職教育在建設校企合作辦學模式時存在誤區,影響了校企合作的教學效果;校企雙方仍以學校教育為主,校企合作處于淺層水平。有學者經過調查,總結我國校企合作主體廣泛、內容寬廣、合作受眾普遍性高;校企合作深度主要以淺中層合作為主, 學校在校企合作的多個方面仍發揮了主導作用; 校企合作時間以2-5年為主,合作項目頻率為1-2 年開展一次,合作持續度較低;校企合作滿意度較低。有學者認為,企業和職業學校合作需求旺盛;形成了多種校企合作模式;校企合作覆蓋面廣;出臺了一系列職業教育政策保障校企合作。有學者總結目前高職校企合作的具體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訂單式培養、職業教育集團、校企共建二級學院、校企共建基地。
二、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現狀
(一)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規檢索概況
1.在北大法寶中以“校企合作”為關鍵詞進行全文檢索,在中央法規司法解釋項下的檢出結果包括法律5 篇(其中3 篇為對于會議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2 篇為五年規劃綱要), 行政法規27 篇(其中21 篇對于關鍵詞僅命中一次); 部門規章302 篇,團體規定6 篇,行業規定12 篇。從發布部門的角度進行分類,以上法律法規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5 篇,國務院發布17 篇,國務院各機構發布300 篇,中央其他機構發布45 篇。從時效性的角度進行分類, 以上法律法規現行有效的349 篇,已經實效的4 篇。在地方法規規章項下的檢索結果有4185 項,因數量較多,不再做分類分析。
2.在北大法寶中以“校企合作”為關鍵詞
僅就標題進行檢索,在中央法規司法解釋項下的檢索結果只有3 篇,其中部門規章2 篇(分別為《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轉發《北京市交通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暫行辦法》的通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關于報送高職高專院校校企合作情況材料的通知》)、行業規定1 篇(《中國商業聯合會關于開展全國會展業校企合作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函》)。在地方法規規章項下的檢索結果有52 項,其中地方性法規2 項(分別為《邯鄲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地方政府規章1篇(《沈陽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地方規范性文件49 篇。
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關系分析探討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問題,必須首先對校企合作中的法律關系進行梳理和明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哪些主體,不同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同質, 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包含那些內容,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什么客體,下文將就此進行探討。
(一)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校企合作”的字面理解,校企合作的`主體包括學校和企業,加之校、企教育行為的對象為學生,校、企教育活動受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故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主體應該包括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政府)、企業(也包括行業組織,以下統稱行業企業)、學校、學生四個方面。
(二)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共同對象,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職業教育行為,即校企雙方對學生的職業知識、技能和態度所進行的教育培訓等行為,目的是使其成為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嚴明的職業紀律、寬廣的職業知識和熟練的職業技能的勞動者,從而適應就業的個人需要和客觀的崗位需要,推動生產力的發展。
四、基于法律關系視角的職業教育
校企合作立法建議立法是指有法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解釋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也就是說,所謂“立法”,并非僅指新法的制定,也包括對舊法的修改、補充、廢止以及認可和解釋,它是系統化的綜合性法律活動。基于上文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關系的分析, 筆者試圖從修改《職業教育法》、制定《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法》、調整現行職業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等幾個方面對校企合作立法提出一些粗淺的建議。
(一)《職業教育法》及其修訂草案
我國現行《職業教育法》自1996 年頒布施行,其中共有條文40 條,分為總則、體系、實施、保障條件和附則等5 部分。以“企業”為關鍵詞在《職業教育法》中進行全文檢索,結果共有12 個條文,這些條文大多涉及社會力量辦學等內容, 內容較為零散,且并無明確的“校企合作”規定。《職業教育法》的修訂工作自2008 年開始,目前形成的《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和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辦學的內容, 明確了今后企業、行業參與職業教育的法律責任。
(二)地方性法規
除了上文所述的法律修改和法律制定活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還包括對地方性法規的清理工作。我國現行地方性法規中與校企合作相關的有超過4000 部,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法》頒布之后,這些法規很可能出現與上位法不符或相悖的情形,為了保證校企合作法律體系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必須對地方性立法進行清理。首先,在確定清理主體時應遵循“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其次,清理對象應包括《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法》頒布之前已經生效并尚未命令廢除的與校企合作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再次,清理方式包括三種,第一,對于與上位法的原則和規定相沖突規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廢止;第二,對于符合上位法原則和規定且不需要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明示或默示其繼續有效;第三,對于雖然與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但可以通過修改解決的予以修改。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是完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必要條件, 對于發揮校企合作立法體系的作用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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