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法學作業
一、現代西方法理學的主要流派及其主要觀點。
答:(1)自然法學的復興 自然法學派當今世界范圍內居主流地位的法學學派。代表人物為如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 鳩、盧梭、潘思、杰斐遜等。自然法學派是指以昭示著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的標準,堅持正義的絕對性,相信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在人類制訂的協議、國家制訂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內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們的協議產生的規則本身的法學學派。 自然法學派主張有一個實質的法價值存在著,這個法價值乃獨立于實定法之外,且作為檢定此實定法是否有正當性的標準。自然法學說認為,在自然,特別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著一個理性的秩序,這個秩序提供一個獨立于人〔國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觀價值立場,并以此立場去對法律及政治的結構作批判性的評價。
(2)新分析法學 新分析法學是20世紀60年代形成的現代西方法學派別之一。其首創人是英國牛津大學 法理學教授赫伯特·哈特。新分析法學派以邏輯實證主義的概念與語言分析法作為自己的哲學基礎,反對法律概念 傳統的下定義的方法,主張采用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邏輯分析的方法。新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律是—種規則,而法律規則的一個特色是它可分為兩類雖有聯系但卻不同的規則: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主要規則設定義務,即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而不管他們愿意與否。次要規則授予權力。根據次要規則,人們可以引進新的主要規則,或修改、取消舊的主要規則;或決定主要規則的范圍,或控制其實施。主張法律制度的中心”或“法律科學的關鍵”在于“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的結合”,反對將道德或法律與道德的必然聯系當作這種中心或關鍵。
(3)社會法學派 19 世紀末葉以來資產階級法學中一個派別。該派具有下列的一個或兩個特征:①以社會學觀點和方法研究法,認為法是一種社會現象,強調法對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的影響;②認為法或法學不應像19世紀那樣僅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而應強調社會利益和“法的社會化”。
(4)經濟法學派
(5)現實主義法學派。此外還有批判法學、后現代主義法學、綜合法學等。
二、西方兩大法系的形成及主要影響
答: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西方兩大主要法系。
(1)、大陸法系的形成。以古羅馬法為歷史淵源——12、16世紀羅馬法的復興——19世紀形成——分為法國支系和德國支系。大陸法系又叫羅馬法系或民法系,它是以古代羅馬法、特別是以19世紀初《拿破侖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許多國家法律的總稱。這些國家是以法、德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國家、以及原來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歐洲以外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大陸法系的特征。1、在法律的歷史淵源上,繼承了羅馬法成文法典的傳統。 2、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是成文性的法典。3、在法官的作用上,強調嚴格依法審判。4、大陸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統的雙軌制。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繹法
(2)、英美法系的形成。11世紀諾曼人入侵——建立王室法院——普通法——16世紀出現衡平法——18、19世紀完成了向資本主義的轉變——擴張——成為主要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至資本主義時期的法律作為傳統產生、發展的眾多國家法律的總稱。它的范圍大致包括英國及曾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的特征。1、以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為基礎。2、判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淵源。3、法官造法。4、沒有公法與私法的劃分。5、歸納法是法律推理與運行的主要方法
三、西方兩大法系的區別及各自的利弊。
答:目前,世界各國沿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可分為二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國內地采
用的是大陸法系。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于大陸法系。香港和英聯邦國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兩大法系的主要差異有: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本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于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涉及的規范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干而發展起來的。
第三,法官的權限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司法組織與訴訟程序不同。在司法組織方面,大陸法系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而英美法系不存在。在訴訟方面,大陸法系重實體而英美法系重程序。具體表現在陪審制的運用和訴訟模式方面。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第五、職業教育傳統有別。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
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學教育、司法人員錄用和司法體制等方面,也有許多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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