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審計報告的復核】
離任審計報告完稿后,應經審計機構的業務負責人進行復核。主要復核以下內容:
(1)所采用審計程序的恰當性。復核審計項目所采用的審計程序是否符合審計計劃的要求,這些審計程序在審計過程中是否被充分實施,所有審計程序是否已完成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予以恰當記錄。
(2)所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充分性。復核已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足以支持審計人員所發表的審計意見;對已經收集的被審計單位的概況資料、經濟業務情況、內部控制及會計記錄等,連同審計人員制定的審計計劃、審計程序以及所采用的審計步驟、方法,是否都已編入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是否表述清晰、記錄有序度足以自明等。
(3)審計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遺漏。復核并研究是否存在會導致進一步查詢和追加審計程序的事項;是否存在涉及未遵循會計準則的重大事項;是否存在審計步驟不完善或存在未解決的問題;是否存在與被審計單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未解決的會計和審計事項。
(4)審計工作是否符合審計機構的質量要求。復核和檢查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是否遵循了獨立性原則;對助理審計人員是否進行了指導和監督;是否遵循了審計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審計人員及其助理人員的知識和專業技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實現了審計目標;提出的審計結論是否與審計結果相一致等。
【離任報送】
審計人員完成離任審計之后,應將離任審計報告提交給委托人。委托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和離任法定代表人對離任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一同交給有關部門(如企業主管部門和人事管理部門等)。由有關部門根據審定后的離任審計報告,做出審計處理決定,并交有關部門執行。離任法定代表人如對審計決定和處理、處罰意見不服,要求復議的,可按有關規定提出復議申請。
【其它】
意見段。這部分應對離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時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定量評價,審計人員可以利用財務責任、管理責任等定量評價結果進行評價。二是定性評價,審計人員可以利用法紀責任、社會責任等定性評價結果并綜合考慮被審計單位經營環境和群眾的反映進行評價。三是綜合評價,即在定量考核、定性分析的基礎上,依據重要性原則,對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財務責任、管理責任、法紀責任和社會責任地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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