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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受組織部門委托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職期間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計形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組部《關于加強組織部門干部監督工作的意見》、《黨內監督條例》、《干部任用條例》等法規中都有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黨的十八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加強與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改進政績考核機制;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審計監督健全嚴格審計制度,這些法規賦予了審計機關崇高的地位和神圣的使命,把審計監督作為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重要手段,強力推進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經濟責任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的重要工作之一,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形成的審計文書是體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成果的重要形式。經濟責任審計文書有以下特點:
一、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要體現獨立審計的精神
我國憲法第109條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法》據此條法,進一步明確規定: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多年來的審計實踐仍然存在責任追究不到位,屢審屢犯,違規不改的現象。這也使得獨立行使審計的監督權不到位,審計結果轉化不充分。
經濟責任審計,面對是權力寶塔上從科級到省部級官員,治國、經營企業的人才精英,涉及的是各行各業的重大經濟事項,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與執行情況、資產損益情況、企業及地區發展與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情況;責任的界定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法規的情況,合理認定被審計當事人的履職過程中的責任,需要掌握上述各種情況中詳實數據。審計機關行使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獨立審計權的力度為筑成一道防腐敗堤壩服務,這是把權力關進鐵籠的防腐、治腐的重要舉措,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受到來自權力網、關系網、金錢網的挑戰。這就容易使得外部的干預通過審計機關內部的干預來實現,從而影響審計結果報告的公正性、合法性、嚴肅性。
體現獨立審計時要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明確審計機關與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的地位。我國憲法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用審計監督權,審計人員在經濟責任審計的地位,受審計機關的委托和派遣,受制于審計機關,而個人不能享有“獨立審計”的特權。
為了建立嚴格而健全的審計制度,做到疏而不漏報,必須從法律層面上賦予審計人員、復核人員只服從以法律為核心的獨立權的地位,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抗干擾能力。經過細致復雜的審計過程,經濟責任的審計文書的形成,按規定要經過審計小組人員的現場審計、內部審核機構的專職人員復核、審計業務辦公會議集體審理、審計機關領導把關審批簽發等四道程序,眾多層次的審計人員都需要獨立參與,在各自環節內獨立行使各自職權,建立審計人員嚴格內部管理制度、問責制度、學習培訓制度,實行“誰審計,誰作審計結論,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審計人員中各環節的獨立性在審計文書中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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