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座談會會議總結一
12月15日~16日,國土資源部在海南省海口市召開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專題座談會,集中研討《國土資源行政應訴規定》(征求意見稿)與《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并針對國土資源投訴舉報類復議案件處理思路和標準進行交流。
據介紹,去年《行政訴訟法》修訂實施后,群眾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激增。為了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推動法治國土建設,國土資源部黨組高度重視并將制定《國土資源行政應訴規定》和修改《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納入今年部立法計劃。
與會人員認為,國土資源部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在國務院各部委中走在前列,也是第一個專門制定行政應訴部門規章的部委。通過制定行政應訴規定、修改行政復議規定將各項法律規定規范化、具體化很有必要,這是國土資源部貫徹實施新的《行政訴訟法》、推進法治國土建設的重要成果。與會人員建議進一步考慮地區差異性,兼顧現實性與可行性,按照內外有別、適度規范的原則進行修改,更好地發揮制度對規范和提升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指導、約束和激勵作用。

會議提出,審理舉報投訴類復議案件主要看舉報人與舉報事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以及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是否具有查處案件的法定職責。只有對于自己的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尋求救濟的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才能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范圍,對于向明顯無管轄職責的行政機關舉報或者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層級監督職責的舉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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