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下月實施
《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將于下月正式實施,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網小編一起來了解相關內容。
10日,云南省食藥監局對《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頒布實施召開新聞通報會。《辦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云南省第一部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省政府規章,填補了云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的法律空白。
健全監管體系迫在眉睫
據云南省食藥監局調查,全省現有食品小作坊共19921家,從業人員近20萬人,各類食品攤販20余萬戶,從業人員近60萬人。
云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楊柱表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對于傳承中華民族傳統飲食文化、方便群眾生活、增加就業、提高收入等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長期處于監管薄弱狀態,加之生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素質相對較低,受利益驅動,違法違規濫用食品添加劑、非法添加非食用化學物質、食品原料來源無查驗、生產銷售無臺賬、產品無質量安全保障、產品無包裝無標識、從業人員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意識、衛生環境差等問題非常突出。因此,健全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法規體系迫在眉睫。”
為抓好《辦法》的立法工作,省政府法制辦與省食藥監局共同成立了立法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認真梳理全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存在的問題;還組織到山西、內蒙古、甘肅、寧夏、陜西、福建等已出臺地方性法規的省份,以及省內已經開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工作的各地進行調研。全面征求各州(市)、縣(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部分取證食品生產、流通、餐飲企業和未取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業主以及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1000余條,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送審稿)》。
明令禁止生產特殊食品
《辦法》共7章49條。《辦法》的名稱雖然只有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但并不意味著《辦法》只調整規范小作坊、食品攤販兩類,實際是將公眾關注的小餐飲店、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業態都納入了監管范圍。
同時,由于全省尚有近5000家學校食堂沒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是學校食堂重要而特殊,1個學生連著幾個家庭,且就餐人數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影響大。為切實提高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規定學校食堂不適用本《辦法》,必須執行《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規。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還明確規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國家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和必須獲得食品注冊許可的食品。國家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就是《食品安全法》第34條所規定的13種情形;禁止生產必須獲得食品注冊許可的食品,是指不得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必須獲得注冊許可的特殊食品。
對食品攤販也規定了不得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食品,不得經營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等食品。同時,授權各州市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增補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品種。
處罰數額不超過3萬元
根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經濟規模體積小、輻射范圍廣的特點,針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行政處罰數額設定在3萬元以下,食品攤販的行政處罰數額設定在5000元以下。同時,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責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辦法》的具體條款,市民、商戶還可登錄云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務網站查閱。
下面是辦法的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指定的區域和規定時段內銷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或者有固定經營門店、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食品銷售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堅持規范發展、加強服務、嚴格監管、保證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籌規劃、建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集中生產經營場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改進工藝技術和生產經營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納入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風險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教育、公安、質監、工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提供違法線索并查證屬實和其他協助案件查辦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無毒、無害、清潔;
(四)生產、銷售、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安全、無害;
(五)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六)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建立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并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索取的票證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生產經營過程廢棄物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與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保證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業人員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四條 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加強對入場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登記備案證件、產品合格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
(二)建立管理制度,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責任;
(三)檢查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
(四)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及時制止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房屋出租者發現其出租的房屋內有涉嫌無證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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