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為了保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預防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制定了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預防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
對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勞動保障監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日常巡視檢查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建立健全預防和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工作機制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目標責任制度,對所屬的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
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國資、稅務、工商、安監等有關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出現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時,應當到場了解情況,根據職責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接到工會關于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
第七條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勞動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方面代表依法引導、幫助用人單位規范用工,配合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監察員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引導、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以下統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所需要的場所、裝備等條件。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中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人員(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佩戴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遵守有關回避的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察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和阻撓。
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預警監控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以下用工管理臺賬,真實、準確記錄各種用工信息:
(一)職工名冊。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和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錄用登記。包括入職登記表、勞動者身份證件復印件等。
(三)工時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的記錄。
(四)工資臺賬。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的發放情況,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以及應發工資項目和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用工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職工名冊、錄用登記應當至少保存至勞動者離職后兩年。
第十五條 《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規定的實習、見習單位接收實習、見習人員的,應當建立以下管理臺賬:
(一)實習、見習人員名冊。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戶籍地址與現住址、聯系方式,實習學生所在學校、是否頂崗實習,以及實習、見習的起止時間、工作崗位等內容。
(二)實習、見習時間臺賬。包括打卡記錄或者考勤表等實習、見習工作時間的記錄。
(三)報酬臺賬。包括報酬、補助、補貼的發放情況。
(四)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臺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臺賬。
實習、見習人員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至實習、見習結束后兩年。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保障宣傳設施、舉報投訴信箱,用人單位應當妥善保護,不得涂污、損毀或者遮蓋。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勞動保障監察信息檔案,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勞動保障監察管理系統。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通過網絡、書面等方式如實提供訂立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工作時間、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情況和資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需要獲取用人單位登記注冊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設立時間等信息的,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門提出查詢要求,工商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對發生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姓名、基本違法事實、處理結果等。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有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記錄的用人單位實行重點監控,加強日常監管,增加檢查頻次。
有關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承接投資、參加政府采購等申請時,應當將用人單位三年內是否存在勞動保障違法記錄作為參考。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依法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違法信息告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并由其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勞動保障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對因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以下稱欠薪)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和工會、企業方面代表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處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因欠薪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迅速到場協助處理,對涉嫌違法發包、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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